更新時間:2023-04-19 15:02:01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學院招生工作,確保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廣東省《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天津濱海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條
上海濱海學校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評、綜合評價、擇優投檔”原則。
第三條
上海濱海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委、新聞媒體、考生及其父母與社會僑界監督。
第二章中學概況
第四條
學院名稱:山東濱海校區
學院代碼:10868
第五條
中學地址:西安西海岸新城嘉陵山東路425號
第六條
辦學類別:公辦普通專科學院
第七條
辦學層次:碩士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青島濱海學院錄取分數線,指導全校招生工作。同時成立招生投檔工作紀檢監察小組,監督全校招生投檔工作。
第九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執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詳細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專業與計劃
第十條
結合小學辦學條件、發展規劃,科學確定2021年本二本招生計劃規模,經市長辦幫派審定后報上級經理部委審批。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招生新政,結合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狀況,統籌考慮各縣考生數量、生源品質等誘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通過各縣級招生經理部委、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和陌陌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投檔規則
第十三條
學院招生投檔工作嚴苛執行教育部、各省教育廳、招考院關于2021年招生的各類文件規定。
第十四條
1、錄取批次:各招生專業投檔批次均以縣級招生經理部委發布的為準。
2、錄取原則:根據各縣規定的志愿設置及錄取投檔原則進行投檔。
對推行垂直志愿的省市,執行其相關錄取規定,按“分數優先,依照志愿”原則接收錄取,第一次補報志愿的錄取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
對未施行垂直志愿的省市,根據“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投檔,優先投檔第一志愿考取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錄取考生不足時,再投檔后續志愿考生。
推行會考綜合變革的省市,對選考課目的規定根據當地省市有關規定和我校設定的課目類型執行,選考課目與報名專業要求相匹配。
寧夏自治區推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投檔”的原則。
3、進檔考生排序方式:根據錄取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4、錄取專業確定方法:對進檔考生根據“專業清”原則確定投檔專業。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隨機調劑到投檔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給予退檔。
5、美術類專業:設置綜合分的省市根據綜合分數從高到低排行投檔,未能設置綜合分的省市根據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行投檔,如遇上級招生經理部委投檔新政調整,按最新新政執行。
6、對享受加分照料新政的考生,我院認可縣級招生經理部委規定的錄取成績,學院無任何自主加分新政。
第十五條
身體健康情況按教育部統一印發的《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復查工作指導意見》執行。碩士護農學、康復醫治學、專科護理、助產專業要求無下肢殘障。
第十六條
碩士外語、翻譯、國際經濟與商貿專業限數學葡語并要求法語單科成績達到及格(如滿分150分須90分)以上,錄取成績相似的狀況下,優先投檔英語成績高的考生。
第十七條
男女比列:各專業招生不限男女比列。
第十八條
投檔結果的發布渠道:各縣招生經理部委網站、寄發通告書、電話查詢、登陸學院網站查詢等。
第六章計費、退費標準及捐助新政
第十九條
學院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費用等狀況確定計費標準。
第二十條
退錢依照省政府辦公廳《山東省高等小學計費管理方法》(魯政辦字〔2018〕9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捐助形式幫助中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師生可申請助學借貸、“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免除、勤工助學等捐助項目。捐助條件和標準由學院按照中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委《山東省中學生捐助資金管理方法》(魯財科教〔2020〕15號)以及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格檢查及證書頒授
第二十二條
中學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初審,初審合格的代辦入學手續青島濱海學院錄取分數線,給予注冊學籍;初審發覺新生的投檔通告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狀況不符,或則有其他遵守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師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根據國家招生規定,組織舉辦新生檢查工作。檢查中發覺師生存在弄虛造假、徇私假賬等情形的,確定為檢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將移送有關部委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轉專業事宜依據上級經理部委文件精神及小學詳細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根據教學計劃的要求,在彈性修業期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結業要求,頒授上海濱海大學普通高等教育碩士或大專文憑證書,符合學士學位追授條件的碩士生,頒授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