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11 08:09:42作者:佚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外事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現將《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馬鞍山師范學院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使命宣言
2.馬鞍山師范學院公派出國留學選拔申請表
3.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留學審查
4.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及港澳臺個人申請表
馬鞍山師范學院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文為自愿公開)
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留學
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我校國際化進程馬鞍山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教務系統,拓展學生視野,培養國際化人才,規范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是指在本校注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需要辦理出境手續的各類學生,包括下列人員:兩類:
1.公派留學人員包括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通過國家留學基金、交換國外獎學金、各類項目獎學金等資助方式出國留學的人員,包括學位學習、聯合培養等; 以及國家組織的其他項目派出的學生。
用人單位派出的留學生是指學校校際交流項目派出的校際交換生、聯合培養攻讀副學士學位的留學生、校企合作實習的留學生、以及經學校批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或出國短期學習的進修生。
2.因個人原因出國留學的學生。
學生因私出國旅游包括自費出國留學、旅游、探親、探訪朋友等個人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出境旅游從時間上分為短期出國旅游和長期出國旅游。 出國旅行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稱為短期出國旅行; 境外旅行時間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稱為境外旅行。 適合長期出國旅游。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條 國際(港澳臺)交流合作中心(以下簡稱“國際中心”)全面負責學生出國留學工作,包括協調和對外聯絡、發布相關通知、指導學生出國留學等工作。辦理出境手續、審批離校手續及辦理各項手續。 學生出境旅游統計等
第五條 各部門根據名額和條件負責本單位報考人員的初選和內部公示,并負責辦理經批準報考人員的校內休假、審批、指導和幫助學生確定海外實習崗位、出國留學選擇的專業和課程。 并制定學生在海外大學學習期間的學習計劃,審核學生海外學習成績,回校后進行注冊。 負責學生留學期間與學校、企業的聯系,如有特殊情況向系、學生處、國際中心報告。
第六條 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各類長短期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籍、出國、報到等工作; 教務處負責學生出國留學計劃(專業、課程等)審批、交換生學分互認、成績認可等。
第七條 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長期留學生校內住宿的管理。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留學生學費及其他費用的核定、征收。
第九條 組織人事處負責辦理學生黨員出國留黨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保衛處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留學生暫住證等相關手續,對留學生進行行前安全教育,管理中國政府公派畢業生的戶籍和檔案。
第三章 各類留學項目的申請、選拔和派遣
第十一條 學校自費出國留學、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開展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國考察、校際交流項目交換生等須持有邀請函境外辦學單位函件、我校與合作單位簽訂的協議、學校與境外大學之間的協議等有效文件到國際中心申請,并填寫《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個人申請表》學院《出國及港澳臺地區》,報學校領導批準,報國際中心批準。
第十二條 我校學生可以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在校學生出國留學,按照教育部“教外六[2003]1號”文件和《教育部關于簡化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留學審批程序的通知》精神執行。 “出國自費”實施。 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需填寫《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及港澳臺個人申請表》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提交部門、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國際中心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 我校學生出國旅游、探親訪友等個人活動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國家法定長假期間。 填寫《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及港澳臺學生個人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報院系、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國際審批備案中心。 非節假日期間出國探親超過兩個月的,應當申請事假。
第十四條 申請公派留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正式錄取我校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學生;
2、優秀的外語能力和良好的身心健康;
3.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良,無違法行為或嚴重違紀行為;
4、有出國留學、生活的經濟能力和適應能力;
5、符合各項目或接收學校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十五條 學生申請公派出國留學時,應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馬鞍山師范學院公派出國留學選拔申請表、錄取通知書、邀請函、科研合作協議等。國外教育機構聯合培訓協議等文件復印件,以及各項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公派學生海外項目(國家資助項目、單位資助校際交流項目)的校內申請和選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國際中心發出入選通知,各相關單位在其網站上轉發通知;
2.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屬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3、各單位按照評選通知規定的條件和分配給本單位的名額進行初選。
4、學校相關部門對初選名單進行審核或面試后形成入圍名單,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在國際中心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長期公派出國留學的學生,應當在出國前辦理學校派遣手續。 國際中心負責根據正式錄取名單為馬鞍山師范學院公派學生出國出國宣講函馬鞍山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教務系統,并督促長期公派學生辦理以下派遣手續。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程序如下: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取得派遣函后,須到國際中心領取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留學相關審批表;
2、按要求填寫審批表后,提交給輔導員,并到院系、學生處辦理請假等手續;
3、按照出國旅行審批表規定,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 需報學生事務處批準并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并送國際中心匯總備案;
4、國際中心會同教務處、學生處、保衛處及各部門為學生提供出國前的行前教育;
5、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學習期間申請出國留學,須有擔保人提供短期擔保。 須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6. 出國留學學生須在出國前自行購買境外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并報院系、學生處、國際中心備案(境外接收單位在協議中明確購買的除外)。
第四章 學生境外實習管理
第十八條 境外實習形式分為集中實習和獨立實習。 集中實習是指學生在國外固定的實習基地進行實習,并配備專門的實習導師負責實習的實施; 申請出國強化實習的學生須填寫《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公開派出國(境)審批表》,自主實習是指學生自主聯系單位,獨立開展實習。 學生申請出國獨立實習需填寫《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及港澳臺個人申請表》
第十九條 學生海外實習部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建立穩定的實習基地;
2、負責實習前聯系實習基地,確認實習崗位;
3、實習經費的分配;
4、實習材料歸檔;
5、實習前根據培養計劃組織制定實習計劃;
6. 指派實習導師指導學生撰寫實習計劃和調查問卷,并對學生進行行前教育;
7、學生實習期間的組織與管理;
8、實習結束后,負責指導學生撰寫實習報告并進行考核;
9、進行實習工作總結,并按要求提交實習文件。
第二十條:向教務處和國際中心報送學生出國實習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保衛處負責對出國實習學生進行行前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 學生出國實習考核主要依據學生實習期間的表現、知識應用能力、實際工作能力、實習單位評價、實習報告等內容。實習成績按百分比記錄。
第五章 留學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長期出國留學的學生,必須在辦理學校審批手續前繳納全部學費,不得拖欠。
第二十四條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學費、路費、住宿費、生活費、書本費、保險及其他個人費用由相關項目經費和學生本人承擔。
短期公費項目學生應按正常繳納學校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 學生出國學習時間超過6個月的,必須辦理退房手續; 出國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學生須本人親自申請,學校可為學生預留床位。
第二十六條 學生黨員、團員出國,應當主動提前向黨支部、學校黨委報告,并遵守黨員、團員出國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費留學生在國外不享受公費醫療。 學生應自行選擇醫療保險及其他醫療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派留學的學生有義務為后續留學的學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幫助。 公派項目學生完成任務后,應在返校15天內向國際處和各院系提交“訪問交流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應當遵守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所在學校的校規校紀; 遵守我國外事紀律和我校相關規定,注意人身、財產安全; 應注重維護馬鞍山師范學院的聲譽和我校形象的正面宣傳。 因不遵守上述法律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學生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學生在留學期間遇到特殊困難或意外情況,應及時與境外合作單位和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團隊聯系,并通知我校派遣部門、學生處、國際中心。
第六章 學籍管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學校學生工作辦公室有關學籍管理文件執行。
第七章 返校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生出國留學、實習回校后,應當及時辦理復學手續; 無故逾期未辦理復學手續的,按照我校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回校后,應寫出學習經歷或留學總結,并在一周內提交給國際中心、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及其部門。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原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
馬鞍山師范學院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使命宣言
校內相關部門:
學校批準派出以下學生出國公務,完成批準的項目任務。 請按照《馬鞍山師范學院學生出國審批表》相應內容統一辦理本系學生的出國手續。
國際中心
年月日
任務編號:
項目名
離校
時間
離校:
重返校園: 總計: 月
姓名
性別
部門
主要的
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