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30 16:30:48作者:佚名
第 2 條 學校概況
閩江學院是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學校是福建省“服務國家特需”碩士研究生教育試點大學、福建省重點建設大學、一流應用型建設大學(A類)、應用型示范大學和省黨建示范大學。
1. 學校全稱:閩江學院
2. 學校代碼:10395
3. 學制:省級公立普通本科院校
4. 學校級別:本科
5.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岷江學院
頒發的學歷和學位證書類型: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教育部電子登記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資格的本科畢業生將被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6. 地址:學校主體位于福州市大學城校區(福州市大學城西園宮路200號)。
第 3 條 組織架構和職責
1. 學校設立了閩江學院招生委員會,負責審核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特殊事項,統一領導全院招生和錄取工作。
2. 在招生期間,在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將成立現場工作組負責本科生招生的現場工作。現場招生和錄取工作組下設檢查組,負責對學校本科招生和錄取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3. 招生辦公室是大學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 4 條 招生專業和計劃
1.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批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政策,學校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情況、人才培養目標、學生來源狀況、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編制各省、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學校 2024 年招生專業和計劃以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告為準。
2.學校招生計劃調整原則:招生期間,未完成的招生計劃應根據各省學生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實施,經學校招生委員會研究后報省規劃部門審批。
3.普通高考各專業學制為四年,少數民族預科班學制為一年。
第 5 條 專業入學條件
1. 候選人通過思想政治品格測評。
2. 外語要求:
(1) 除本科英語專業只招收具有英語語言的考生外,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外語,但大學只安排以英語為基本外語的教學。
(2) 中外合作辦學學校(包括國際課程教育項目)僅以英語授課,非英語語言的考生應仔細填寫表格。
(3) 申請英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英語口語考試,并通過考試。
(四)福建省考生報讀普通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含國際課程教育項目)的考生,應不低于高考外語總分的60%。
3. 學校各專業(類)男女比例不設限制。
4. 福州市招生計劃僅適用于在福州有戶籍并在福州注冊高考的考生。
5.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各專業(類)的科目選擇要求以有關省招生部門公告為準。
第 6 條 身體健康要求
貫徹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教〔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取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of Health (教務處〔2010〕2號)。新生入學后將進行復查,凡隱瞞身體狀況或在高考中作弊者,將取消錄取資格并返回家鄉。
第 7 條 錄取原則
1.新生錄取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成績為依據,遵循“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2. 換擋比
根據各省(區、市)招生政策和學生來源,確定檔案調整比例。對于該批次的平行自愿提交,原則上調整 100% 的招生計劃;對于非平行自愿提交的批次,原則上,檔案將在招生計劃的 120% 以內進行調整。
3. 認可教育部和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政策。
四、普通專業錄取原則:
(1)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別規定外,學校在一般專業招生中采用“分數優先”(所有專業轉班考生的優先次序低于有專業志愿者的考生的優先次序)的分配原則,根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新高考改革省份采用檔案成績+相同成績排名),并按照考生的專業志愿者填寫順序錄取,且專業志愿者之間沒有專業等級差異。
(二)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范圍內按專業志愿者1:1錄取”的錄取原則,即對在高等院校招生計劃內排名靠前的考生,按照專業志愿者順序按高考總分錄取, 如果有退學,他們將根據錄取順序被錄取。
(三)在考生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各省(區、市)平行自愿提交的同一成績排序規則對該批次平行自愿提交進行排序受理;在非平行提交批次中,文史或歷史為首選科目的考生將按中文、數學、英文的個人成績順序錄取,理工科或物理專業的考生將按數學、中文、英文的個人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4)當候選人的專業偏好無法得到滿足,需要進行調整時,學校將參考候選人的綜合素質評價等相關信息進行專業調整和錄取(轉入專業規劃中未完成的專業);無法滿足所有專業偏好且不服從調整的候選人將被撤回。
(5) 填寫機構專業組的志愿者,只能在同一機構的專業組內進行調整。
5.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藝術類專業承認在學省相應專業類別的省級統一考試(聯考)成績。考生必須參加本省相應藝術門類的省級專業統一考試(聯考),考生的文考成績(含固定看護加分)和專業統一考試(聯考)成績須達到藝術類專業本科文考省控制線和本科專業(聯考)控制線(及格線)。
(一)實行平行自愿提交并有統一申報規則的省份,根據候選人的提交分數由高到低進行選擇。
(二)實行非平行自愿提交或未設置統一申報規則的省份,按考生省級藝術專業統一考試(聯試)成績錄取。當省級專業統一考試(聯試)成績相同時,按其文考成績對考生進行排名,文學考試成績優先于前者。當省級專業統一考試(聯考)和文考成績相同時,按照語文、數學、英文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6.少數民族預科生招生原則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區、市)制定的有關招生政策執行。
7、錄取方式:實行電腦遠程在線錄取。
第八條 收費標準
各專業的學費和住宿費按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
1. 學費:
(1)普通本科專業5040元/學生·學年,重點本科專業5460元/人·學年;普通本科專業藝術專業8640元/學生·學年貝語網校,藝術重點學科本科專業9360元/學生·學年(見文〔2013〕176號文)。
(二)軟件工程本科專業第一、二學年5040元/人,第三、第四學年16000元/人)(按閩普[2004]費16號)。
(3)閩臺合作非藝術類本科專業15000元/學年,藝術類本科專業18000元/學生·學年(按閩價資〔2011〕304號文件)。
(4)國際課程教育項目本科專業 28000元/人·學年(按福建價費[2011]374號文件計算)。
(5)中外合作非藝術類本科專業50800元/學生-·學年,藝術類本科專業63500元/學生·學年。(根據福建省發展改革服務價函〔2021〕412號文件)。
2、住宿費:學校宿舍有3個房間、4個房間、6個房間,按專業安排住宿,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按福建價費[2012]567號文件、榮發蓋價[2022]74號文件)每學年收取870元至1730元。
3. 學費和住宿費退款:
根據《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價〔2005〕435號),學生因任何原因轉學、退學、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 入學時支付的中介費按實際結算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方式退還:
(1) 支付費用后未入學時,按收費標準的 90% 退還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
(2) 如果學生在付款后入學時間不足一個月,則按收費標準的 80% 退還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
(3) 如果學生在付款后注冊了一個月以上至一個學期(包括完成一個學期),則按費用標準的 50% 退還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
(4) 如果學生在繳納費用后注冊了一個學期以上的,則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將不予退還。
(5) 如果學生被開除學籍,該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將不予退還。
第九條 紀律檢查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教育部招生工作嚴格執行“六不準”、“十不準”、“十公開”、“三十不準”等規定,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條 獎勵、貸款、補助制度
1.學校設立了各類獎學金福州閩江學院,獎勵標準為:國家獎學金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綜合獎學金一等獎3000元、二等獎2000元、三等獎1000元、學術獎學金500元、社會工作獎學金500元、 文體實踐300-800元,考研1000-5000元,學業進展300元,文明發展800元。如果獎勵標準有任何變化,請參閱最新版本的學生手冊。
2. 經濟困難家庭的全日制學生可申請「綠色通道」及「貸、減(免)、緩」學費繳費。登記時,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您可以在“福建省精準資助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福建助學APP”)上填寫信息,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識別。
3.學校認定的經濟困難學生可領取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特殊困難450元/月,困難280元/月,每學年10個月。
第十一條 新生的入學和復審
新生接到錄取通知書后,必須按規定時間按時到學校報到,并按錄取須知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新生入學后,將按規定進行審核,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者,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 12 條 培育和管理
1. 學生入學后,按照《岷江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2. 學生入學后轉專業,按《閩江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3. 按專業錄取的學生,錄取后按《閩江學院關于專業改道的指導意見》進行評選。
4. 少數民族預科班完成一年預科學習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在預科階段的綜合考核成績,結合學校當年的招生計劃和學生的職業志向確定福州閩江學院,轉入相關學院。
第十三條 附則
1. 本校不委托或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招生相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于冒充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本院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2.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閩江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如果大學以前的招生規定與本章程有任何抵觸之處,則以本章程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