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10 09:01:35作者:佚名
2.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天津市春季考試招生的有關規定,積極宣傳各項招生政策,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指導,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選擇,不得限制考生填報,嚴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學后,招生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凡身體等方面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對于徇私舞弊以及違反法紀的考生,招生學校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參加春季考試招生的考生應自覺履行如下職責:
(1)自覺遵守我市春季考試招生的政策、規定;
(2)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春季考試招生的報名、考試、填報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參加的,責任自負,不退還有關費用;
(3)準確地提供有關本人信息(如報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對信息進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誤而影響錄取的,責任自負;
(4)依照有關規定網上繳納考試費;
(5)對招生學校的專業考試、招生錄取等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問題,可向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反映;
(6)認真對待所填報志愿,一經錄取,要按時到被錄取學校報到;
(7)自覺接受被錄取學校的資格復查。
5.春季招生學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將招生章程及經有關部門核準后的招生計劃,按照規定時間、格式報送市高招辦;
(3)舉行專業考試的學校要成立專業考試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校專業考試工作,確保專業考試公平、安全、平穩、有序;
(4)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項承諾,提高信息公開時效性,接受社會監督,并負責考生的咨詢信訪及招生錄取遺留問題的處理;
(5)遵守各項政策、法規,實事求是地宣傳學校情況,為考生提供翔實,周密的咨詢服務;
(6)按照全市統一的時間、要求進行招生錄取工作;
(7)對錄取新生進行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做好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