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2 10:00:31作者:佚名
就業優勢:學院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授予“濱海新區航海運輸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基地”,并通過了國家教育部委托天津市教委組織的對學院人才培養工作的評估。歷屆畢業生就業率保持在98%以上,簽約率保持在85%以上,在天津市本、專科高校就業率統計中始終名列前茅。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根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設有由黨委書記、院長任組長的,以招生辦、紀檢、教務處、學工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天津市高職學校,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組織領導本院的招生錄取、咨詢、信訪工作。
第五條 學院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9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由其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對生源好、一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收費標準。
1.學費、住宿費按天津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收取。具體標準為:一般專業5000元/生·學年,特殊專業5500元/生·學年;住宿費收費標準為6人間1000元/生·學年,8人間800元/生·學年。具體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院發放的2019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2.為滿足用人單位的需要,提高畢業生就業率,相關專業將利用學生在校期間開展專項技能和職業技能培訓,成績合格者取得國家相關資格證書,其費用按天津市物價局規定收取。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 我院錄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學院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學院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