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16 20:31:31作者:網絡
法律專業是不同的,不同學校各個專業排名不一樣,刑法是北師大,經濟法西南政法比較厲害,關鍵是看哪個學校的教授厲害,如果從法學來看,專業的法學院校也不錯,西北政法感覺一般,華東、西南、中政都可以。
法學考研分專業,行政法、刑訴、刑法、民商、經濟法、國際法等等,你考不同的專業科目不一樣,就是同一專業不同學校指定的范圍也不一樣,初試和復試各自學校自己安排的,要查你要報考學校往年的指定范圍。
行情好的,也不好說,原來是民商經濟不錯,刑法估計要男孩子多點~但是任何專業鉆深了都能出成績,如果不想搞學術想搞實務,你可以出來后考公檢法、或者做律師,而且學法學,必得過司法考試。
1.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2.中國法制史:既是我國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之一,也是我國當前法學體系中理論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研究法制的發展。
3.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憲法學 1、憲法的理論 2、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3、憲法的實施 4、國家和性質和形式 5、國家政權的組織及其根本制度 6、公民的基本權力和基本義務
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闡述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
5.民法學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現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學習民法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學的科學精神和豐富的知識體系,對于正確制定民事立法,指導司法審判實踐,提高人們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6.商法作為法律,在我國它是嶄新的立法領域,受到了立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商法作為法學,在我國它是嶄新的研究領域。它在培育現代法律人才,普及和傳播現代商法,盡快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實現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等方面,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7.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于知識產權,并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占主導地位。
8.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經濟法學不僅研究經濟法,而且研究經濟法的發展規律;不僅研究經濟法的現狀,而且研究經濟法的歷史發展;不僅研究靜態的經濟法,而且研究動態的經濟法。
9。刑法學是研究刑法極其所規定的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科學。它屬于部門法學的范疇,是部門法學中最重要的學科之一。
10.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或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指除了民事訴訟法典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定。
11。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于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后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12國際私法: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因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1834年美國法學家J.斯托里首創國際私法一詞作為法律抵觸法的同義語。隨后,在德文、法文中創造了相應的詞匯,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產生了相應的詞匯。在中國和日本則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于各國民法的適用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法律適用法。
13: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于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并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逐漸發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