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09 16:07:06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周某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設備買賣合同,合同并未對設備具體標準進行約定。周某就該問題與A公司負責人在微信中溝通,負責人表示,其公司設備都能滿足周某使用要求,可以達到一級標準。周某基于對A公司的信任未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貨款。
后周某收到設備后進行使用,然而在使用中發現該批設備并未達到一級標準,并不能滿足周某的使用需求。周某與A公司多次協商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
通過雙方的聊天記錄可以判斷,周某購買設備是因為A公司對設備標準做出了承諾,雖然未寫入合同,但應該認為雙方達成一致的重要內容為雙方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現A公司不能證明其提供設備達到一級標準,所以法院對于周某的主張予以采信。
律師評議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于微信證據作為證據使用時需要注意的特別事項,我們有其他文章詳細講解過,有興趣的可以閱讀一下。這里簡單給大家提幾個重點合同內容修改情況說明,一是微信內容清晰完整真實合同內容修改情況說明,另一個是微信雙方的身份可以明確。
另外對于微信中提到的重要內容如何認定的問題,從法律理論上來說,這是屬于關于交易內容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價格、合同訂立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容,這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是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視為要約。即使沒有記載在合同中,也應當視為合同組成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后還是要提醒大家,即便微信上的承諾也可以認定為合同內容,但是實踐中還是需要通過訴訟等方式實現該內容,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一項法律風險,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或者可以通過簽訂補償協議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