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9 22:06:0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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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星海音樂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星海音樂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及郵政編碼
大學城校區:廣州市大學城西外環路398號 郵編:510006
沙河校區(舞蹈學院樂器工程系):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橫路48號 郵編:510500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發給星海音樂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發給相應學位證書。對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2024年星海音樂學院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考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我校“統考+校考”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藝術管理專業在本科錄取批次——普通本科院校批次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招生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總計劃的1%,用于錄取分數線相同、生源多、質量好的專業。預留計劃錄取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根據各省(區、市)各專業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錄取情況和錄取進度決定。最終招生計劃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為保證生源質量,各院系(專業)具體招生名額可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在招生計劃中適當調整,計劃調整須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我校是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2024年招生校考專業(藝術管理專業除外)不制定省內招生計劃;藝術管理專業制定省內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普通類(歷史、物理)、文體類(音樂、舞蹈)專業按照省(地、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進行錄取。
第二十條 為保證招生質量,我校在專業考試結束后將對專業成績進行復核,所有考生的專業成績經復核后方為有效成績,對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專業考核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行為者,一經發現,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報考廣東省高等學校和專業,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所含3門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對應的3門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比例。
第二十三條 校本專業錄取原則
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藝術技術、錄音藝術、音樂教育、音樂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舞蹈學等校考專業合格考生,其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批次普通專業錄取分數線且相應子學科省級統考成績合格,按校考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四條 特殊入場規定
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藝術與技術、錄音藝術、音樂教育、音樂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舞蹈學專業按以上校考專業錄取原則完成錄取后,若考生所報考招生方向錄取名額未滿,將按照一類、二類專項招生對象依次錄取,對校考成績優秀的考生,按照一類、二類專項招生對象依次錄取。
1.第一類例外:符合上述招生方向成績優異、有特殊才能的考生(高中時期在國內外頂級競賽中獲獎,獲獎時間在學校入學考試報名結束前),以2024年原籍省本科文科專業對應學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90%以上(四舍五入)的成績,經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按學校入學考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2.第二類例外:經上述招生方向學校考試合格,且高考文化科目成績不低于2024年生源地本科藝術類專業對應科目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經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按學校考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破格錄取。
3. 以上專業(含招生方向)破格錄取名單將通過我校報名繳費系統在相應專業(含招生方向)符合條件的考生中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須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本科招生辦提出。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作弊行為者,取消錄取資格,不予補錄。
4、音樂類第一類特別獎:中國金鐘獎、柴可夫斯基國際音樂比賽、肖邦國際鋼琴比賽、范·克萊本國際鋼琴比賽、維尼亞夫斯基國際小提琴比賽、帕格尼尼國際小提琴比賽、印第安納波利斯國際小提琴比賽、伊麗莎白女王國際音樂比賽、布拉格之春國際音樂比賽、日內瓦國際音樂比賽、慕尼黑阿德音樂比賽、利茲國際鋼琴比賽、卡迪夫國際聲樂比賽。
5.舞蹈一類特別獎:“桃李杯”全國青少年舞蹈教育教學成果展演(優秀表演人才)、全國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中職組(中國舞表演一等獎及以上)、瓦爾納國際芭蕾舞大賽(芭蕾舞)、莫斯科國際芭蕾舞大賽(芭蕾舞)、赫爾辛基國際芭蕾舞大賽(芭蕾舞)、杰克遜國際芭蕾舞大賽(芭蕾舞)、巴黎國際舞蹈大賽(芭蕾舞)、洛桑國際芭蕾舞大賽(芭蕾舞)、紐約國際芭蕾舞大賽(芭蕾舞)、日本名古屋芭蕾舞大賽、現代舞大賽(芭蕾舞)個人終評表演者。以上國際大賽只認可大獎、一、二、三等獎,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特別單項獎。
第二十五條 同等學力錄取原則
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藝術與技術、錄音藝術、音樂教育、音樂表演,按照錄取原則,在專業分數線相同且分數線相同的考生數大于剩余計劃數的情況下,優先考慮音樂基礎分數線較高的考生。音樂基礎分數線相同的,按文化折算比例錄取。文化折算比例=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專業本科招生錄取分數線。如果比例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折算為單科150分制)。
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舞蹈學專業,按照錄取原則,若專業成績相同,且相同人數多于剩余計劃數2024年星海音樂學院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則按文化折算比例錄取。文化折算比例=考生高考文化成績÷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專業本科招生錄取分數線。若比例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折算為每門150分制)。
第二十六條 藝術管理專業招生簡章
藝術管理專業:無需參加專業考試,采用普通本科院校分批次錄取方式,高考文化類科目成績須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本科專業錄取分數線,按照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七條 其他說明
高考文化科目成績以總分750分計算;專業成績以100分計算,分數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一位。
各音樂專業的音樂基礎科目均設有合格線,考生的音樂基礎科目成績達到合格線后,其專業成績才可納入專業排名,并被列入專業合格考生名單。
第二十八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語言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請謹慎報名。
第二十九條 加分或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考生入學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第三十一條 樂器維修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聽力有要求,患有鼓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響聽力功能疾病的考生應慎重報考;歌唱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發音器官有要求,患有發聲、呼吸系統疾病的考生應慎重報考;舞蹈表演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不足160厘米的女性考生、身高不足170厘米的男性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三條 通過我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審查。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規定的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我校學費收費按照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廣州美術學院、星海音樂學院、廣州體育學院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3]34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學校學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7]18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每人每年15000元。
住宿費標準:大學城校區四人間1700元/生/年、六人間1300元/生/年;沙河校區四人間1800元/生/年、六人間1600元/生/年。
以上收費項目及數額為上年度價格標準,若學費、住宿費發生調整,則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新標準執行。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