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19 00:30:51作者:網絡
新條例提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確了六種符合條件的情形,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現行生育政策中,以“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為主導,在符合法定條件的的情況下,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你可查閱你省經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生育調節”部分,那上面應該明確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對照。如果經對照后,你認為自己是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及時向當地計生部門提起再生育申請。如果你說的“前計劃生育政策”指的是兩孩生育政策正式實施前的生育政策,生育第三個子女,很可能已涉嫌超生。你只需查閱你省當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當時規定的生育政策作一對照。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違反了計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