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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12-24 18:41:24作者:admin2
自主招生的對象必須是應屆高中畢業生。
(一)關于自主招生 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是擴大高校自主權、深化高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對選拔優秀創新人才的新探索。根據教育部要求,自主招生人數不能超過試點學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試點高校確定的入選考生名單,要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入選考生均須參加全國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與試點學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省級招辦應向考生選報的試點學校投檔;試點學校對先期考核通過并且符合統考成績要求的考生進行綜合評價、自主選拔錄取;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和試點學校,須及時將自主選拔錄取的已錄考生名單向社會公布。
(二)自主招生高校名單(共42所)>> 點擊查看42所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聯系方式 2003年自主招生高校名單(22所) 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政治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華東師范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河海大學、中國藥科大學、南京農業大學、浙江大學、重慶大學、中山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華中科技大學 2004年增加的自主招生高校名單(6所) 西安交通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武漢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和華南理工大學 2005年增加的自主招生高校名單(14所) 北京郵電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大學、南開大學、山東大學、廈門大學、東北師范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四川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電子科技大學。
(三)自主招生特點 自主招生錄取有如下特點: 1.自主招生錄取人數控制在試點學校本年度招生計劃的5%以內,招生的名額用學校預留計 劃,不占用分配給各省市的招生計劃指標,既保護了各地報考院校的優秀考生,又不損害本 省市其他考生的利益。 2.制訂自主招生錄取方案,并納入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各高校自主招生方案主要包括 如下內容: (1)招生對象。一般要求是具有超常的創新和實踐能力、或在文學、藝術、體育等方面有 特殊才能;或綜合素質名列前茅等,而且必須是應屆高中畢業生; (2)招生范圍。一般指定在部分省市自主招生,許多自主招生學校已將招生范圍擴大到全 國各地; (3)招生程序。學生本人申請,相關學校或教師推薦也可自薦、試點院校測試并認定為自 主選拔錄取人選; (4)錄取原則。預選上考生第一志愿必須報該試點院校,且高考成績須達到該校規定的水 平(如該校在當地投檔線以下20分以內)方予以錄取。 3.被預選的學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報該校或者高考成績未達到該校規定的要求,則參加正常 的渠道和程序錄取。 4.被預選的考生可獲得政策性保護,即使高考分數未達到該高校在當地的投檔線,仍有可 能被錄取。
(四)自主招生程序 1.試點學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自主選拔錄取方案,并納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2.符合試點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條件的應屆高中畢業生,經所在中學推薦或其他形式提出申 請,由中學向試點學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體美發展情況以及獲獎、特長等證明及寫實性材料 。 3.試點學校組織專家組,按照自主確定并經公示的標準和考核辦法,對考生材料進行審查 ,并在進行面試等相關測評、考核后,提出候選人,試點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入選 考生名單。 4.考核通過的入選考生名單須及時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學、試點學 校網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指定的信息發布平臺或新聞媒體上公布。 5.入選考生均須參加全國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與試點學校 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省級招辦應向考生選報的試點學校投檔。試點學校對先期考核通 過并且符合統考成績要求的考生,進行綜合評價、自主選拔錄取。 6.試點學校錄取工作結束后,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將試點學校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通過本 省級招辦信息平臺和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試點學校須及時將自主選拔錄取的已錄考生 名單在本校網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