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19 11:04:01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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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逐步減少中小師生過重課業負擔,增進中小師生身心健康,規范全市中學校辦學行為,強化醫德師風建設,堅決阻止非法補習行為,市教育局鼓勵社會僑界人士對中學校在職班主任非法補習行為進行舉報。嚴肅懲處損害師生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加強社會監督,造就全社會共同參與辦人民滿意教育的良好氣氛,結合我市教育工作實際,制訂本體制。
第一條、舉報下述非法補習行為的,屬于本體制獎勵范圍:
(一)運用師生休息時間,學校、初中在職班主任組織2人(不含2人)以上;大學在職班主任組織1人(不含1人)以上的中學生非法補習、輔導或講授新課;
(二)在職班主任到公辦或其它教育機構任教、講課或補習;
(三)在職班主任參與有償家教的宣傳、組織活動,運用職務之便動員、誘導、暗示或強制師生出席社會輪訓機構開設的教學班或輔導班;
(四)在職班主任以個人或親友名義開設學后班或誘導、介紹師生出席別人創辦的以中學生進餐和學后補習為主的學后班;
(五)在職班主任在課堂上蓄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上不上課后講并繳交補習費的,以及懲處報復不參與有償補習師生等嚴重違紀、敗壞醫德的。
第二條、認定為舉報有功并辦理舉報獎勵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親自并直接把握現場相關證據,甚至可以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未能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查證,但已取得部份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三)有部份證據,但未經過查證,僅為擔心、推測性舉報,后經核實屬實的。
第三條、對舉報有功人員依據不憐憫況,一次性予以獎勵。詳細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于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情形的,獎勵3000-5000元;
(二)對于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情形的,獎勵1000-3000元;
(三)對于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情形的,獎勵500-1000元。
第四條、獎勵經費從被罰款班主任績效獎中扣掉,并由被罰款班主任所在中學的教育行政總監部委負責領取。
第五條、舉報人若果懷疑個人隱私被泄漏可以自己選取較為合理的獎勵兌現模式進行兌現。
第六條、舉報有功人員接到獎勵通告后須在一個月內發放獎金,逾期不發放的,視為手動舍棄。
第七條、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二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違法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列,協商不成的盤錦市教育局,由頒授機關確定。
第八條、實施獎勵由專人負責,并嚴苛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狀況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非法狀況盤錦市教育局,在丑聞整治后才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分,但是舉報人甘愿發放獎勵的,也可予以相應獎勵。舉報人規避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蓄意歪曲事實誣蔑別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為保護或許與舉報人相關的中學生利益,舉報內容一經查實,除對非法補習的班主任進行追責外,需要將其借調原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執法部委工作人員有下述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狀況搪塞了事,沒有認真核查取締的;
(二)因工作疏失導致泄露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取締的。
第十二條為便于文字、圖片、視頻等傳輸,舉報形式以電子電郵為主,也可選用電話、傳真、信函或來人舉報等其它形式舉報。
第十三條本體制自2017年7月3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本體制由沈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舉報形式
舉報人可向市和各省區教育行政部委舉報。
市教育局舉報郵箱:
市教育局舉報電話:
大洼縣教育局舉報郵箱:
大洼縣教育局舉報電話:
義縣區教育局舉報郵箱:
義縣區教育局舉報電話:
興隆臺區教育局舉報郵箱:
興隆臺區教育局舉報電話:
雙臺子區教育局舉報郵箱:
雙臺子區教育局舉報電話:
以上郵箱密碼只有各級教育局主任一人知曉。
END
來源|訥河數字校園
編輯|李偉王佳欣企劃|蔣律審讀|周德瑩
監制|訥河市康平區新興媒體宣傳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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