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25 21:34:54作者:佚名
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為保證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英文名稱: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Hua Qing College。 學院國家標準代碼:13679。
第三條 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與社會力量以新機制、新模式共建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條 學院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幸福南路109號,郵政編碼:710043。
第五條 學院招生類別:普通理工科、普通文史類、藝術類、普通專科至本科。
中學
二
組織
第六條 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項。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的招生推廣、招生計劃編制、招生及相關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中學
三
規劃與招生
第九條 高校招生應當遵守教育部有關規定,在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學院各專業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條 英語專業要求高考外語科目為英語。 其他專業語言不限,但學院的教學安排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
第十二條 學院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招生比例。 非平行志愿省份招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計劃人數的120%。 平行志愿省份招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計劃數。 占人數的105%。 招生時,學院可根據報考學生質量,對各考區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學院在調取檔案時,承認教育部和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政策加分; 如果同一候選人有多個政策獎勵積分,則僅使用最高的一個。 值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分數線,不得超過 20 分。 所有高考加分和積分不得用于未安排省級和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 普通文理科考生按照“分數優先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分數線,擇優錄取”的原則分配專業,專業之間不存在分數差異。
第十五條 高考改革省份(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考生按專業(專業組)錄取根據他們的分數和職業愿望。 )專業設置和安排。 如果不能滿足愿望,同一專業組內的專業之間將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申請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專業的考生必須具有美術基礎。
第十七條 按專業類別錄取的學生貝語網校,入學后根據其學習成績和志向分流至某一專業。 具體分流方案按照相關專業規定執行。 達到專業培訓要求后,頒發畢業證書,并根據所學專業授予學位。 學院按大類招生的專業為機械【含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機械電子工程】。
第十八條:藝術類專業招生。
1、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照專業優先順序和各省專業課統考(聯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2、藝術類考生專業課統考(聯考)成績相同的,按文化類課程成績和排名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招生政策與學生所在省份招生政策相沖突的,以學生所在省份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高校預留計劃按照教育部的規定,不得超過年度招生計劃總額的1%。 規劃應當堅持質量第一、保證公平的原則。 主要用于調整各省(市、自治區)統考生源質量和網上考生人數。 不平衡問題。
第二十一條 所有錄取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必須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院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對新生進行資格審查和體質審查。 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按有關規定處理。
中學
四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學費、住宿費標準按照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院建立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創先爭優獎學金、新生獎學金等方式的獎勵資助制度。 同時,將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通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確保其順利入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入學后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考核合格,頒發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畢業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陜西省學位委員會有關精神,學生應當遵守本規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試行)》文件規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院互聯網域名: ,招生信息網:招生咨詢熱線: ,(傳真)。
中學
補充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及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2021年招生。 擇優錄取標準的具體細則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招生章程補充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