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5 15:25:35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室、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東莞理工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81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主校區: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大學路1號 郵政編碼:523808
莞城校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學園路251號 郵編:523106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發給《東莞理工學院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發給相應學位證書。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學校應用化學專業與廣東醫科大學藥學專業、學校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與廣東醫科大學藥學專業、學校電子信息工程專業與廣東醫科大學智能醫學工程專業開展本科聯合培養項目。通過廣東省暑期高考招生,單獨設置學校專業群,實行跨學校、跨專業的培養模式。本科聯合培養項目學生在所在學校報到入學,符合條件的聯合培養學生準予畢業,由所在學校頒發畢業證書;聯合培養學士學位的頒發應執行兩校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學生所在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在證書上注明,不再單獨頒發學位證書。
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理工學院聯合學院學生同時在東莞理工學院和法國國立理工學院注冊,在兩校同時學習,本科學習期間可赴法國國立理工學院進行短期交流學習,交流期間所獲學分兩校相互認可。達到畢業和學位要求的學生將獲得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書以及法國國立理工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東莞理工學院粵臺工業技術學院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將被選拔為優秀學生,以自愿方式送往臺灣相關專業合作大學學習一年,所修學分東莞理工學院予以承認,達到畢業及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將獲得東莞理工學院頒發的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教務處(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考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組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室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本科批次,廣東省外招生批次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招生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學校本科招生預留名額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以保證生源質量,解決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的問題。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英語作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普通類(史學/文科、物理學/理科)和文藝類(音樂、舞蹈、體育等)專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學生。
第十八條 學生報考廣東省高等學校和專業,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所含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條 思想政治素質測評和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并符合學校提檔條件的考生,學校將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史學/文科、物理/理科)專業分類別錄取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細則發布后,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按考生總成績排序,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錄取。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進行篩選。如考生總成績排序相同,優先考慮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來自不實行總成績排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如高考總成績相同,則按照該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統考分級考試,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規定發放檔案,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原則,總分高者優先,總分低者次之。總分相同時,按名次錄取。考生名次相同時,優先考慮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根據《關于印發2024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招生〔2023〕1號)文件要求,藝術類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按普通類招生。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報考專業均未被錄取,如同意專業調整,則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將其調整至同一院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拒絕調整,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應謹慎報名。
第二十五條 加分或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落實已實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改革有關政策,考生所填專業須符合該專業公布的選修科目要求。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具體要求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 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未注冊者東莞理工學院2024錄取分數線,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審查。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規定的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我校學費收費標準按照《高等學校學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學校學費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教[2007]186號)、《關于調整公立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2016]367號)規定的標準執行,普通課程學費標準為:文科專業每生每學年5050元,理工科、外語、體育類專業每生每學年5710元,藝術類專業(含文化產業管理專業)每生每學年8000元。
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科技學院聯合學院學費為每生每學年32000元人民幣,學生在法國學習期間學費按學校正常繳納,住宿費及雜費由法國合作學校按其相關標準收取。
東莞理工學院粵臺工業技術學院在讀期間執行普通學費標準。學生赴臺學習一年,學費、住宿費及雜費由臺灣合作學校按其相關標準收取。2023-2024學年臺灣合作大學學費、住宿費及雜費約為17000-18000元/生/學年,根據匯率變化而浮動,不含生活費。
學生住宿由學校統一分配和管理,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松山湖校區住宿費為1000-1500元/生·學年,冠城校區住宿費為900-1500元/生·學年。
上級規定收費如有調整,按新批準的標準收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1.國家助學貸款
家庭經濟情況特別困難的學生,在校期間可向原籍地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由政府補貼利息。
2.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3.楊振寧獎學金
由東莞理工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創辦。
4.優秀學生獎學金
(1)學校學生獎學金:一、二、三等獎學金東莞理工學院2024錄取分數線,單項獎學金。
(2)企業獎學金:廣東光大獎學金、宏發慈善獎學金、康華獎學金、新世紀獎學金、嶺南股份獎學金、遲鵬獎學金、方天暉獎學金、振元華獎學金、群安達獎學金、黃金弟音樂獎學金、李逍遙獎學金、新視野獎學金、東莞市外商協會獎學金、ATL-東莞恒豐獎學金、百安石化獎學金、大成建筑人才獎學金、東莞市得力表業有限公司優秀學生領袖獎學金、生益獎學金、安思沃獎學金、中弘卓越獎學金、陸遜梯卡獎學金、IE獎學金、珠江鋼琴獎學金、固原獎學金、美國東莞商會獎學金、嘉鼎獎學金、思索科技獎學金、泰達匯獎學金、華港獎學金等。
5. 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根據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頒發。
(2)企業獎學金:李逍遙獎學金、新維斯獎學金、鵬鼎控股獎學金、陸遜梯卡獎學金、和睦獎學金、嘉鼎獎學金、海格獎學金、嘉昱城獎學金、華港獎學金、匯海獎學金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完成學業。
6.勤工儉學和艱苦條件津貼
學校設立校內、校外勤工助學崗位、艱苦補助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確保沒有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