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5-16 11:23:34作者:admin2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后;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準。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本專業 化學工程與工藝 化學工程、化工工藝 高分子化工、精細化工 化學工程與工藝 生物化工(部分) 工業分析 電化學工程 工業催化 石油工程 高分子材料與化工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復合材料(部分) 高分子材料與化工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無機非金屬材料 硅酸鹽工程 復合材料(部分) 制藥工程 化學制藥 制藥工程 生物制藥 中藥制藥 輕化工程 皮革工程 制槳造紙工程 染整工程 食品科學與工程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糧食工程 食品科學與工程 煙草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部分) 生物化學工程(部分) 發酵工程 其他 如林產化工等 相近專業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化工機械與設備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環境監測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其他 其他工科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