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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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5-29 16:35:57作者:admin2
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1.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3.雇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規定主要包括:(1) 明確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級政府、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對人口問題實施綜合治理的制度。(2) 明確社會相關方面負有協助政府管理計劃生育的義務, 主要內容包括: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所屬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向育齡人群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的 宣傳教育和科普知識,提供必要的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工作機構通報有關計劃生育工作信息,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與優待措施;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 育工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指導下,向育齡夫妻發放避孕藥具,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 動員群眾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社會各方面應當配合政府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為流動 人口提供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詢,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優質服務,幫助解決流動人口在生產、生活、生育過 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3)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的獎勵與社會保障制度。本法設專 章規定建立計劃生育的獎勵制度,對公民晚婚晚育、婦女懷孕、生育、哺乳期間、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給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實行對獨 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制度,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經濟發展的優惠和照顧,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和基本項 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以及國家在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定等。
??(4) 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本法設專 章對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明確服務職責,政府應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指導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保證受術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規定。
??(5) 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社會撫養費的性質 屬于對政府社會公共事業投人進行補償的行政性收費。設置社會撫養費的目的在于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使用予以調節,減輕人口對資 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壓力。建立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維護。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 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增加公共投人的補償,也是承擔經濟后果的一種法律責任。本法授權國務院依據本法規定 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范圍、標準、征收體制、繳納方式等,符合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 的實際。
??(6) 建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 法權益,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專門設置了法律責任章。
??法律責任追究的類別有:對國家機 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計劃生育職責、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行為的責任追究;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違法開展計劃生 育手術人員的責任追究;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行為的責任追究;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予以行政 處分或紀律處分的規定;對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和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 撫養費行為的責任追究;對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行為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