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1-20 08:59:57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要求, “依法招生”,規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本章程根據我校招生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高考”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評價、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學院名稱、地址和性質
第三條 學院中文全稱:長江藝術與工程職業學院,學院英文全稱:長江藝術與工程學院 國家標準代碼:14555,省級代碼:C610,上級主管部門學院隸屬湖北省教育廳。
學院地址:湖北省荊州市濟南生態文化旅游區孫樹澳路1號,郵編:434000
學院網站:
第四條 辦學性質:公益性、非營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辦學層次:學院以普通全日制專科教育為主,招生納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面向全國招生。學院是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省教育廳主管的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三章 人才培養與畢業
第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靈活學習期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2024年長江藝術工程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長江國家承認的學歷。河流藝術與工程職業學院。畢業生就業前景廣闊,我們采取推薦就業、訂單培養的方式。進修生升讀專科的2024年長江藝術工程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應當執行省教育廳關于專科升讀的文件規定的政策。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相關職能部門、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民主決定學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為學院招生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監督檢查各項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高校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高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其他與招生有關的重大事項,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學院通過學院官方網站()發布相關招生信息并公布選拔錄取結果。聯系咨詢熱線:-4172188 監督舉報熱線:-4172187 郵箱:
第五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院遵循國家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專業集群發展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年度招生生源計劃,報省招生辦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學院應當在國家批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規定預留少量計劃。招生過程中,學院將按照教育部及有關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預留招生計劃調整至質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六章 入場規則
第十一條 高校招生一律采取遠程網絡招生方式。招生過程中嚴格執行考生所在省(市、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招生部門)確定的每批次錄取分數線。根據候選人的申請情況,以候選人的電子檔案為依據。進行綜合考試,擇優錄取。根據考生意愿和規定錄取后,學院不會撤銷或更改錄取資格。
第十二條 報考普通高校的普通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文化類各科考試。湖北省中等職業學校考生必須參加省組織的技能高考。
第十三條 學院調取考生檔案的比例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區)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錄取時,學院將以考生提交的成績為標準,對符合優秀招生政策的各類加分予以認可。
第十四條 學院對實行并行自愿申請的省(區、市)考生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和確定專業;招收未申請并列志愿的省(區、市)考生時,按照優先擇優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院確定招生專業,不設置專業分差。若所有專業均不能滿足要求,不服從專業調整的學生將被退學。
第十六條 學院對考生參加考試的語言不作任何限制。
第十七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招生時,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對往屆生和應屆畢業生一視同仁。
第七章 新生招生
第十九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并按照學校官網公布的結果執行。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院將進行全面審查(含體檢)。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有關省(市、區)高等教育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查處。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一學期后,可按照《長江藝術工程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專業。學院將在保證教學質量的同時,盡力滿足要求。
第8章 學生資助
第二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奮發進取,學院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企業獎學金和學院特困生補貼等。
第二十三條 學院有健全的獎、助學金、就讀、貸款等資助制度,努力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相應的幫助。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院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從全院師生中選派工作人員參與招生推廣和招生工作。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私自從事招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招生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院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網校頭條,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