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3-17 17:05:38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招生行為,增加生源品質,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獨立學校設置與管理方法》(教育部令26號)等文件精神贛南師范科技學院,結合閩西師范學院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大學)的詳細狀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稱招生工作,是指經云南省教育廳、江西省發展和變革執委會批準并即將下達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碩士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嚴苛貫徹落實教育部相關規定和新政,推行“陽光安裝工程”,招生投檔工作遵守“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評、擇優投檔”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僑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要
第四條大學全稱為閩西師范學院科技大學,學校國標代碼為13439,上級經理單位為安徽省教育廳和閩北師范學院。
第五條學校是2003年經江蘇省教育廳、江西省發建委批準,國家教育部確認,由閩西師范學院開辦的一所統招普通中專獨立學校,學制四年。
第六條學校位于在國家歷史文化新城、江西省省域副中心城市——“客家搖籃、紅色故都”贛州市的中心市區,地址為湖南省婁底市章貢區紅旗大街61號,校園環境幽美,教學生活設施齊備,師資力量雄厚,聘有一大批市級教學名師、省級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骨干班主任。
第三章招生計劃與計費標準
第七條學校按照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現有的教育資源、辦學資源、辦學條件、社會需求及近些年招生計劃執行狀況、生源品質、畢業生就業等狀況擬定招生計劃,在報上級經理部委初審同意后,學校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分省(市)分專業計劃報各(市)省教委并向社會給予發布。各縣(市)招生計劃以當地招生經理部委發布的招生計劃為準。詳細分省(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參看學校招生簡章,或登陸學校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八條大學預留約1%的計劃作為預留計劃,適于在生源較差省市延后投檔調檔比列小于100%的進檔考生。
第九條按照國家規定,師生入學須繳付費用、住宿費及用書費等成本。學校嚴苛執行廣東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的計費標準。費用標準:工科類碩士專業12000元/(人·學年),工科科類碩士專業13500元/(人·學年)贛南師范科技學院,體育、藝術類碩士專業14500元/(人·學年)。住宿費標準:600-1000元/(人·學年)。計費標準如有調整,根據廣東省調整后的最新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投檔規則
第十條學校在湖南省的投檔批次為專科高校第二批,在其它省(市)的投檔批次由當地招生經理部委確定。調檔比列及錄取規則以各縣(市)招生經理部委文件規定為準。為最大限度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學校文工科推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先按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計劃投檔;如有未完成計劃的專業,則未曾投檔的考生所補報的第二專業志愿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以這種推;所有專業按考生志愿投檔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再未曾投檔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
第十一條美術類專業投檔:在文化和專業雙過線的前提下,學校成立校考的省(市)按校考成績從高到低擇優投檔;其它省(市)進檔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市)美術類專業聯考成績從高到低擇優投檔。
第十二條體育類專業投檔: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省(市)控制線,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投檔。
第十三條對符合加分和降分錄取的考生,按各縣(市)考試院(教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如考生生源所在省(市)招生投檔新政有特殊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市)招生投檔新政為準。
第十五條招生復查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障人聯合會施行的《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復查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大學招生投檔無男女比列限制。
第十六條數學專業限招英語葡語為數學的考生。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葡語為德語或英語的考生。學校開辦的公共英語課程為數學。
第五章新生入學
第十七條新生須按《新生入學必知》規定要求攜帶《錄取通告書》按時報到。逾期不到且未申領任何休假手續者,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大學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情況檢查,對經檢查不符合復查要求或不宜就讀已投檔專業者,按大學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學校在新生入學后根據國家規定對其進行體檢。若發覺師生個人信息與投檔時所提供的會考電子檔案不符(包含個人基本信息、既往病程和身體健康情況等),經學校查實,屬弄虛造假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獎學金及困難師生捐助舉措
第二十條學校師生享受國家獎助學金新政。符合國家獎助學金評比條件的中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2000-4000元/年。
第七章結業學歷和學位
第二十一條中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育人、體育合格,頒授閩西師范學院科技大學結業證書;取得結業資格,符合學士學位追授條件的,頒授閩西師范學院科技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中考招生投檔工作。對以大學名義進行違規招生宣傳和招生投檔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大學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