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6-05 10:05:47作者:佚名
齊魯日報?齊魯壹點記者李培樂
為了證明名氣和影響力,上海山木輪訓中心工作人員在課程介紹部份,公布“山木輪訓積極拓展國際及國外市場,現在在美國紐約、劍橋、中國澳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濟南、武漢、廈門、杭州、青島等30多座大中城市設有學校200余所,卻未能提供證據,涉嫌公布虛假廣告。
經查明,當事人在上海山木筆記本中學承辦開辦網址為的山木教育官網(網站備案號為魯ICP備11027543號-3)上海頁面公布廣告。為了證明“山木輪訓”的名氣和影響力,因而擴大招生規模,提高學員總數,當事人工作人員在課程介紹部分發布“山木輪訓積極拓展國際及國外市場,現在在美國紐約、劍橋、中國內地、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濟南、武漢、廈門、杭州、青島等30多座大中城市設有中學200余所……”的內容,但當事人對其中“在美國紐約、劍橋”、“設有中學200余所”等敘述內容的真實性難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查證,當事人的廣告成本為2250元。截止北京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檢測時,當事人含上述廣告內容頁面已自行停止公布。
按照以上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在公布的廣告中聲稱“在美國紐約、劍橋”、“設有學校200余所”,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對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敘述與實際狀況不符。其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富含虛假或則引人誤會的內容,不得欺詐、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則引人誤會的內容誤導、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功耗、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時限、銷售情況、曾受榮譽等信息,或則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情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則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狀況不符,對訂購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定,構成公布虛假廣告的非法行為。
當事人系第一次公布虛假廣告,且廣告成本不足一億元,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罰款裁量基準(試行)》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公布虛假廣告的違規行為符合較輕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青島山木培訓青島山木培訓,公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委勒令停止公布廣告,勒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清除影響,處廣告成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罰,廣告成本難以估算或則顯著偏高的,處二十億元以上一百億元以下的罰單;五年內有三次以上違規行為或則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成本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處罰,廣告成本難以估算或則顯著過低的,處一百億元以上二百億元以下的處罰,可以注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初審機關撤消廣告初審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初審申請。”之規定,責成當事人停止公布涉案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清除影響,并決定對當事人罰款如下:處罰6750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