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9-14 17:00:35作者:佚名
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關于更改《中華人民共和議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上海立信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第三十次例會通過)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議會計法》作出更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更改為:“(四)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二)將第三十八條更改為:“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從事財會工作所須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財會機構負責人(財會經理人員)的,必須具有財會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則從事財會工作兩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財會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委規定。”
【附原條文】第三十八條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財會從業資格證書。
兼任單位財會機構負責人(財會經理人員)的,除取得財會從業資格證書外,還必須具有財會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則從事財會工作兩年以上經歷。
財會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方法由國務院財政部委規定。
【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規定,取得高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任命財會師職務。
(三)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則再次取得財會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財會工作”。
刪掉第二款。
【附原條文】因有提供虛假財務財會報告,做假賬,隱匿或則蓄意收繳財會收據、會計憑證、財務財會報告,行賄,貪污公款,職務毀壞等與財會職務有關的違規行為被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則再次取得財會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立信會計師事務立信會計師事務,因違規違紀行為被注銷財會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注銷財會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取得財會從業資格證書。
(四)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更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從事財會工作。”
【附原條文】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注銷財會從業資格證書。
(五)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財會人員,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注銷財會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財會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財會工作”。
【附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編造、變造財會收據、會計帳目,編制虛假財務財會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委給予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的罰單;對其直接負責的經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
處罰;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則有關單位依法予以免職直到解雇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財會人員,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注銷財會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則蓄意收繳依法必須保存的財會收據、會計憑證、財務財會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委給予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的罰單;對其直接負責的經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
處罰;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則有關單位依法予以免職直到解雇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財會人員,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注銷財會從業資格證書。上海立信財會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