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9 10:41:27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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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項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該日起生效。
市長:溫國輝
2018 年 2 月 13 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項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群眾體育場館、居民健身場所、社區少年宮、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社區日托中心、托兒所、農貿(肉菜)市場、可再生能源資源回收站、敬老院、社會停車場等商業服務設施建成后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確定的功能使用并組織管理; 社區公園、社區花園、物業服務建筑(含業主委員會辦公樓)等,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住宅用地范圍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建設在規劃地塊總建筑面積的50%以內(不含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 %前完成施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包括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衛生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首末公交車站、老人福利院、幼兒園、小學等設施應在住宅項目一期工程之前或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項目一期預售前進行驗收,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證書; 城市更新改造中的安置房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審批結果抄報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并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四)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轉移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辦理獨立的永久性供水、供電、供氣手續,然后將它們轉移到粗略的房屋標準。 但幼兒園、小學、中學、垃圾壓縮站、公廁、變電站、消防局、派出所、公交車首末站、物業服務樓等必須按標準竣工裝修,并需移交。向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提供公共設施配套。 服務設施的具體裝修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裝修費用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按成本價向建設單位支付。”
(五)第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接收、管理、維護、使用居住區設施的。 設施。”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單位年度資質檢驗和開發項目手冊備案”修改為“情節嚴重的,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通過年度資質年檢。”
(七)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時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它將處理它。” [2]
修改決定2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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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將《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修改為:“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下列建設時序要求:
“(一)所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在規劃地塊總建筑面積(??不包括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80%前竣工,并由規劃主管部門核準規劃條件符合規定。 其中,在居住區獨立設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應當按規劃條件獨立核定; 非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申報,并符合規劃條件。
“(二)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在規劃地塊總建筑面積的50%(不含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之前竣工已完成,并通過規劃條件驗證。 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總站、福利院、幼兒園、小學等設施先于一期建設住宅項目或與其結合。 同時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一期住宅項目預售前申請并審核規劃條件;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更新、改造安置房項目除外。”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核實規劃條件時,應當核實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否符合安裝要求和建設時序; 不按照規劃許可實施的,不予通過規劃條件審核。”
第十七條修改為:“獨立設置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條件核準后一年內完成移交。 非獨立設置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應隨主體完成。規劃條件核實后一年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將“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改為“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責令改正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
政府命令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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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138號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十四屆第1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2016。[1]
市長:陳建華
2016 年 1 月 18 日
修訂規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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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告 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管理辦法的規定》 《廣州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決定》等16項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改《廣州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決定》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居住區,是指不同人口規模的城市居住區,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居住區和經濟適用住房居住區。
本條例所稱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指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能夠滿足居住區居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設施的總稱。提供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 設施及行政設施、服務設施、福利設施、公園及市政公共設施等。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具體類別按照本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確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轉讓、登記和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施行前已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組織協調,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城市管理、教育、衛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業和信息化、郵政等行政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應當按照各司其職,依法做好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
第五條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能節地的原則。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規劃用地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并按照規定驗收交付使用。
第六條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照下列方式建設和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幼兒園、小學、中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社區管理公共中心、星光敬老院、文化站、文化室、以及居委會管理中心、社區服務站、派出所、公廁、垃圾收集站、垃圾壓縮站、再生資源回收點、消防站、公交總站等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 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金由建設單位繳納,建成后無償移交給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評估土地最低出讓價時,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成本。
(二)群眾體育場館、居民健身場所、社區少年宮、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社區日托中心、托兒所、農貿(肉菜)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站、敬老院、社會停車場等其他商業服務設施等建成后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確定的功能使用并組織管理; 社區公園、社區花園、物業服務樓(含業主委員會辦公樓)等建成后由建設單位使用并組織管理。 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用途。
(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中的變電站、郵政站,由電力、郵政企業按照建設成本投資委托建設單位建設。 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電力、郵政企業簽訂委托施工協議,約定委托施工內容、開工和竣工期限、結算方式、分期交付批次和期限、違約責任等。 , ETC。; 獨立用地 對于變電站,建設單位可以代征用地,然后交給電力公司自行組織建設。 符合土地劃撥條件的,不計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
前款所稱建設成本包括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關稅費。
第七條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下列建設時序要求:
(一)所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在規劃地塊總建筑量(不包括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80%前竣工,并按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按照規定。 其中,居住區內獨立設置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按規劃條件獨立核定; 居住區內非獨立設置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申報,并符合規劃條件。
(二)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在規劃用地總建設量(不含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50%前完成,并通過規劃條件進行驗證。 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總站、福利院、幼兒園、小學等設施先于一期建設住宅項目或與其結合。 同時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項目首期預售前申請并審核規劃條件;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更新、重建安置房項目除外。
第八條 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居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等內容。
住宅區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取得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項目名稱、規模以及項目應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安裝要求。
第九條 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發布土地出讓公示時,應當同時公布經批準的規劃條件,明確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規模、建設時間等要求; 與國有建設用地受讓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列明規劃條件。擬轉移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列出。
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劃撥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時,應當將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規模、建設時間等要求寫入劃撥決定,并列出擬建設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轉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規模和建設順序不得隨意改變; 確需改變的,必須征得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接收單位同意貝語網校,且不得改變規模。 此種情況,應當簽訂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協議;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依法取得已售房屋購買人的同意。
第十條 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建設詳細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項目名稱、規模、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安裝要求,明確其建設時間。
市國土資源和規劃行政部門應當將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審批結果抄送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確定的安裝要求和施工順序建設居住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并保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紙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并將施工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監理企業應當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并記入監理日志。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申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核實住宅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進度。 項目暫停發放預售許可證。
發放預售許可證后,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區內后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預售資金監控范圍。
第十三條 房屋預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標明住宅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位置的建筑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規劃總體規劃,以及需要轉移的住宅區配套設施。 公共服務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將總體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總體規劃作為房屋預售合同、銷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核查規劃條件時,應當核查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否符合安裝要求和建設時序; 未按照規劃許可實施的,規劃條件不予核準。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居住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參加。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可以組織使用單位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工程質量提出整改意見。 整改意見不被建設單位采納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協調。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認整改意見真實、合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登記信息后,應當及時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竣工驗收整改意見是否落實。
第十六條 需要遷移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辦理獨立的永久性供水、供電、供氣手續,并遷移至毛坯房標準。 但幼兒園、小學、中學、垃圾壓縮站、公共建筑等廁所、變電站、消防局、派出所、公交車首末站、物業服務樓等必須按照標準裝修。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需移交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具體裝修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向公眾宣布。 裝修費用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按成本價向建設單位支付。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增加驗收條件,不得額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積或者提高裝修標準。
轉入、接收的居住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 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得超過3%,并無償移交接收單位; 超過3%的部分按照工程造價結算。
第十七條 獨立設置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應當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條件核準后一年內完成。 非獨立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應當在與主體工程核實規劃條件后一年內完成。
第十八條 需要轉移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規定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之日起2個月內書面通知市或者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部門受理并現場公示。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移交通知書和規劃驗收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情況,并簽字確認。六個月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接收協議。 移交驗收協議應當載明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時間和移交材料清單。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不得拒絕驗收驗收合格的住宅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驗收后,因社會經濟發展、產業布局調整、城市區域功能調整,確需調整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按照城鄉規劃要求辦理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出讓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信息、施工申請圖、施工圖、驗收等有關文件。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產權登記管理部門在辦理居住區項目房屋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需要無償、按成本價轉讓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建設單位移交居住區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后,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移交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后,應當協助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要求配合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農村發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單方提出申請。
為了支持免費轉讓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地區住房以及城鄉行政部門應處理固定資產的注冊和賬目。
第20條需要轉讓的居民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應由建筑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并且所需的費用應由建筑部門承擔; 轉移后,市政和地區住房以及城鄉農村發展部門應負責管理和維護,并應承擔所有費用。 需付費。 如果住宅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在建筑項目質量保修期內,則應按照“建筑項目質量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居民區所有者和財產管理公司應與市政和地區住房以及城鄉農村發展部門合作,以管理和維護住宅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
第21條市政和地區住房以及城鄉農村發展部門應根據職能分配勞動力,并在收到后一個月內向相應的用戶單位提供支持的公共服務設施,用戶單位應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建筑部門應在獲得建筑項目計劃接受證書之日起1年,而用戶部門應在接管居民區支持公共服務設施之日起2年內,將支持公共服務設施放置根據計劃中確定的使用功能使用。
第22條,應嚴格根據計劃中確定的目的使用居民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并且不得閑置或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確實有必要因特殊情況而更改計劃的使用,則必須將其報告給土地資源和計劃行政部門以供批準。 如果它涉及公共利益和已出售房屋的所有者的利益,則應將其宣傳; 如果涉及處置政府資產,則應在同一水平上向政府報告同時批準。
所有地區的人民政府以及市政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事,城市管理,運輸,公共安全,林業和園藝,土地規劃,工業和信息技術,郵政和其他行政部門,以及殘疾人的聯合會和其他部門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并檢查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 如果發現任何非法使用,則應及時糾正它們并報告。
第23條住房和城鄉農村發展部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管理平臺上公開公開,以建造建筑部門建設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部門,移交時間和計劃中的使用用戶單位的時間,以及對放棄接受的書面解釋。 。 建筑部門應宣傳社區和銷售現場住宅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交換。
第24條如果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在居民區的計劃,建設,轉移和使用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轉移和使用不符合這些法規的要求,他們有權投訴并向住房和城市行政部門投訴并報告 - 農村發展或相關行業的行政部門。 。
第25條如果相關的行政部門及其員工違反了這些規定并提出以下任何一項法規,則應命令主管當局進行糾正,并且應根據法律對負責的領導人和直接負責的人員進行懲罰:
(1)未能根據這些規定的第9條規定在國有建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安裝要求和建設時間;
(2)在審查詳細的建筑計劃或建筑項目設計計劃或根據這些規定的第10條審查建筑項目設計計劃并頒發建筑項目計劃許可時,未能闡明在居民區建立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要求;
(3)未能根據這些法規第11條第2款監督在居民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4)未能根據這些規定的第12條的第二段來監督隨后在居民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5)未根據這些規定第14條的第1款進行計劃接受;
(6)未根據這些規定的第15條第2款對住宅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進行現場檢查;
(7)根據這些規定的第18、20和21條,未能在居民區接收,管理,維護和使用輔助設施;
(8)未能根據這些規定的第22條監督在居民區使用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
第26條如果建筑部門違反了這些規定并具有以下任何情況,則住房和城鄉發展部行政部門應命令其進行更正并記錄信貸信息系統中的行為; 如果未能在時間限制內進行更正,則將被罰款不少于30,000元,但不超過100,000元。 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況很嚴重,則建筑部門的年度檢查企業資格年度檢查:
(1)未能根據這些規定第13條第1款宣傳住宅區的公共服務設施;
(2)未能根據這些規定的第二條第14條的第二段來通知市政或地區住房和城鄉行政部門的行政部門;
(3)未能根據這些規定的第16條完成獨立的永久供水,電源和天然氣供應程序,以支持住宅區的公共服務設施;
(4)未能根據規定的第17條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轉移;
(5)未能通知市政或地區住房和城市農村發展部門,無法根據這些規定的第18條的第一段接受該財產;
(6)未能根據第18條第18條第4款的規定,將土地使用信息,施工申請圖,施工圖和驗收文件移交給公共服務設施;
(7)未與市政和地區住房以及城鄉農村發展部門合作,以根據這些規定的第19條第19條第19條的第二段來處理財產權注冊,以登記公共服務設施。
如果住房和城鄉發展部的行政部門發現,在提交建筑部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時,前一段中指定的情況就存在。
如果建筑部門違反了這些規定第22條的第一段,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更改了住宅區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應根據《第74條》的規定施加罰款。 “廣州城市和農村規劃法規”。
第27條,本法院和城市房屋和城鄉農村發展行政部門違反了第18條,第3款和第22條第1條第1款的規定,拒絕獲得住宅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或轉換住宅區的公共服務設施。支持公共服務設施。 如果公共服務設施閑置或用于其他目的,則主管當局應命令他們進行更正,并應根據法律對負責的領導人和直接負責的人員進行懲罰。
第28條如果用戶單位違反了這些規定,并且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居民區的支持公共服務設施,或者未能使用計劃中確定的功能,則應命令有能力進行更正權力和負責任的領導人應受到懲罰。 人員和直接責任的人應受法律的懲罰。
第29條如果行政部門(例如住房和城市農村發展,土地資源和計劃及其員工)欺詐,接受賄賂,從事瀆職以供個人利益等。他們應在居民區的設施,應主管當局命令更正,并應根據法律對負責的領導人和直接負責的人員進行懲罰。
第30條規定違反這些規定的其他非法行為,如果法律,法規和規則有懲罰規定,則相關行政部門應根據法規對罰款。
第31條如果在執行這些法規之前已建立的居民公共服務設施應根據法規進行轉讓,但尚未轉讓,則市政和地區住房以及城鄉農村發展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將完成參考這些法規的規定轉移。
第32條這些法規將于2016年3月1日生效。“廣州市管理開發居民區教育設施的管理措施”于1996年頒布了同一時間。 [4]
附件報告
編輯
投資和施工方法和轉移居民公共服務設施的目錄
投資和建設方法以及在居民區支持公共服務設施的轉移目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