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27 17:36:26作者:佚名
第十四條 財務收支審計。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必要的審計程序,了解單位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帳實相符、賬表相符,判斷企業會計核算的合規性,檢查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財務收支審計應當重點對貨幣資金、往來款、存貨、固定資產、職工薪酬等項目以及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合并財務報表等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 任期內資產質量審計。審計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任期內資產質量的變化情況,特別是被審計單位任期內不良資產的變化情況。
第十六條 不良資產審計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1)待處置資產凈損失,重點審查流動資產和期末待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毀損、報廢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
(二)長期積壓物資,重點清理任期末積壓時間在一年以上的物資;
(三)不良投資,重點關注所投資企業(或項目)瀕臨破產、關閉或長期虧損(一般連續3年以上),無法收回的投資;
(四)應收賬款三年以上難以回收造成的潛在損失;
(5)資產處于對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等狀態,可能導致潛在損失;
(六)潛在經營損失,重點檢查企業尚未完全計提或攤銷的成本和費用;
(七)應收、應付款項,重點指單位因經營管理或政策性因素所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這些損失和費用已經財務人員入賬,但尚未納入企業當年損益或作相應財務處理的;
(8)經營損失記賬,重點關注經營活動產生的累計未彌補的損失總額;
(九)應計提而未計提的減值準備或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低于已計提的金額;
(10)應核算而尚未核算的待攤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損益、應計提而尚未計提的折舊和費用、應攤銷而尚未攤銷的攤銷費用;
(十一)因未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估計費用和負債,導致對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狀態的資產金額夸大;
(十二)關閉、停業、兼并、轉讓企業和未納入財務清算范圍企業的不良資產;
(十三)其他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成果審計。審計對象應當在財務收支審計、資產質量審計的基礎上,對任期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計,確認審計對象任期內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等財務指標,核查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計應當重點關注:
(一)企業在經營期間的收入確認和會計核算是否真實、完整、及時,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虛假列示、多列或透支未來收入,少列、遺漏或轉移當期收入等問題;
(二)企業任期內成本費用支出的范圍、標準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實、完整,符合配比原則,是否存在成本費用錯列、多列、少列、漏列等問題;
(三)任職期間經營成果的調整。企業經營成果存在虛假的,應當根據審計結果調整企業相關會計數據,扣除任職期間產生的不良資產,并在調整后編制新的會計報表。
第十八條 對任職期間單位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進行審計。重點關注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貸款資金、大額合同等重大經營決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控程序,是否存在較多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
(1)企業的經營決策是否合理、正確、合法,是否存在損害企業長遠利益的短期行為;
(二)重大投資的來源、決策程序、管理方法和投資收益的核算,各類項目的投資、建設是否按照公司規定進行招標,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導致資產損失;
(三)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大額采購、租賃等經濟活動的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是否符合相關管控制度的要求,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
(四)相關決策協議或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企業實際情況,是否存在損害企業的條款,是否存在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
(五)有關決策的執行是否明確具體實施管理部門,是否進行過程監控;
(六)相關決策結果是否給單位造成損失。
第十九條 任期內企業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審計。主要審計對象在任期內的有關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特別關注以下情況:
(一)私存公款、未經批準收受、挪用資金、設立私人“暗金庫”、資金外流的;
(2)違規對外借入、借出賬戶;
(3)違規向第三方提供資金貸與等。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與其他審計業務工作相結合,在保證審計結果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參考、利用相關審計結果、外部審計成果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避免重復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使用其他審計資料和審計結果時,應當進行必要的復核工作,并對其真實性、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審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審計評價應當圍繞“經濟性”和“責任性”開展。審計評價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觀性、相關性、審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重大事項、主要責任等內容。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與審計無關的事項、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足的事項,不予評價。
第二十三條 明確被審計單位對任職期間單位存在的問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分為直接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直接違反或者授意、指使、強迫、縱容、包庇下屬,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失職、瀆職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監督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對其負責的工作以及經營、投資等重大事項,未按照單位內部分工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管理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審計主體除負有直接責任和監督責任外,對本單位還應當承擔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包括:進行縱向、橫向的比較績效分析;對被審計單位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指標進行量化分析。
第二十五條 審計評價應當以被審計單位任期內所在單位財務審計情況為依據,從企業業績和經濟責任兩個方面進行,即分為企業業績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
(一)企業業績考核應以財務審計為基礎,結合企業業績考核指標體系,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從公司盈利能力、資產質量、負債風險、發展能力等財務和管理績效角度,對單位負責人任期內的單位經營狀況進行全面分析和客觀評價;企業業績考核又可分為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內審網注:更多審計資訊,請關注內審網公眾號】。
1.財務績效定量評價:主要從審計對象任期內單位各項生產、安全、經營等指標的計劃完成情況,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等四個方面進行定量的比較分析評價。
2、管理績效定性評價:主要通過對審計對象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機制、內部風險控制、基礎管理、人力資源建設、社會貢獻等進行分析評價,反映企業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并對定量分析結果進行補充、修正。
(二)經濟責任評價,是指以財務審計、企業業績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審計對象任期內單位發展基礎、經營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對審計對象任期內主要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進行評價,對其任期內崗位職責履行情況作出相對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六條 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發展戰略、規劃和目標;
(四)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合同以及其他經濟資料;
(五)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出具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評估意見;
(6)專業機構的意見和普遍接受的商業慣例;
(七)其他相關證據。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審計組應當向審計對象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審計依據、審計時點、審計范圍和審計方法;
(二)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被審計人員職務及分工等;
(三)被審計單位任職期間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被審計單位任期內在生產、安全、經營、管理、工程建設、資源整合、生活福利、資本保值增值、企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績;
(五)被審計單位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承擔的經濟責任;
(六)提出改進審計對象、被審計單位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七)審計對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廉政規定的事實,以及根據事實作出的法律、法規處理和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九)對審計對象的綜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審計發現的其他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向負責領導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不再反映在審計報告中。
第二十九條 報告的后續跟進階段。主要任務包括: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在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違紀行為提出審計建議;
(二)組織部門應當將審計報告作為被審計單位調職、辭退、辭職、解聘、退休等決定的參考;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日內向公司提出投訴;
(四)對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移送公司紀檢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組應當整理有關經濟責任審計材料,并按照有關工作分工和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第三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存在嚴重問題的,經公司批準,可以進一步開展延伸審計工作。
第六章 審計職責和工作紀律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審計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審計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書面承諾,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按照分工,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對審計結果承擔審計責任。
第三十三條 審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下列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1)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按時完成審計事項;
(二)審計期間需要延長審計時間或者擴大審計范圍的,應當經相關領導同意;
(三)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審計結果,不得出具虛假、失實報告、回避重大問題或者明知不披露重大事項;
(四)及時向委托人報告審計項目的進展情況、發現的問題、遇到的困難等;
(五)審計組成員應當嚴格保守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六)審計組成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審計組成員在審計過程中不遵守規定、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審計結果不能真實反映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已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子公司組織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董事會授權公司內控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錄:
1.經濟責任審計授權書
2.經濟責任審計通知
三、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
四、審計對象、被審計單位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五、經濟責任審計公告
六、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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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