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6 14:43:46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是南華大學;英文名稱是“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地點:湖南省衡陽市南華大學2024年錄取分數線貝語網校,有鴻翔、榆木兩個校區
責任部門:湖南省人民政府
受教育程度: 本科
機構國家標準代碼:10555
學校類型:公立
第三條 頒發畢業證書的機構名稱:南華大學。證書類型:全日制本科畢業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決貫徹落實招生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嚴格實施考試招生“陽光工程”。
第五條 南華大學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綜合性大學,是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卓越工程師和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首批試點高校、國家中西部地區基礎能力建設項目高校、全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先進集體、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學校形成了以工學、醫學為主要學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理學、管理學、藝術學等九大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 臨床醫學、化學、工程學、藥理學與毒理學、生物學與生物化學等5個學科進入ESI全球排名前1%,學校具有推薦優秀本科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和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資格,具有招收港澳臺及外國留學生資格。
第六條 學校招生類別:包括普通類、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藝術類專業、港澳臺招生、部分核專業單列招生、核行業特殊崗位、農村訂單式免費醫學生、新疆吐魯番對口支援新疆扶貧、南疆計劃及內地疆班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研究決定學校招生規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項,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 招生錄取過程中,學校督導辦公室應當對招生錄取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招生錄取規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學校不與任何社會機構和個人合作,不委托社會機構招生。如有社會機構或個人宣傳與我校有合作,能通過“內部指標”保證考生錄取,考生可第一時間向教育部門舉報,遭受相關損失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我校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紀律,對違反招生規定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規定的程序和規定處理。歡迎考生、家長及社會公眾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2024年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招生,各省、各專業的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學校預留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1%的招生名額,預留計劃使用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業(類別)及入學條件
第十二條 學校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專業68個,具體專業名稱、院系、學制、學費標準、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選科要求、未改革省份文理科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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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招生專業以各省招生機構公布的專業為準;學校按照有關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學費。2024年收費標準如有更新,以有關部門最新公布的收費標準為準。最終學費標準將在新生入學須知中公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轉學比例。按批次順序志愿填報的轉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批次平行志愿填報的轉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將予以收繳。如收繳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進行調整。部分核專業單獨招生的預錄取名單,學校根據考試成績由學校向學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提供,并按相應政策辦理錄取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在錄取過程中承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高考政策性加分,但總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 學校不設置專業偏好分數差,對已錄取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從優從優”原則,按備案分數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類別)。備案分數相同者,按考生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最高分、外語分數、第一志愿科目分數、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第二志愿科目第二分的順序依次錄取;若個別科目分數完全相同,學校采用預留方案錄取。所有錄取、不錄取考生,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名單為準,不符合生源省排名規則的,按生源省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執行。考生在填寫學校專業申請表時,須符合學校選修科目要求(選修科目要求以省招生辦向社會公布為準);對已入檔考生,遵循“分數優先、隨心所欲”的原則,按備案分數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備案分數相同的,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相同分數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偏好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核行業特殊崗位、農村訂單醫學生免費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地方優質本科專項計劃、新疆吐魯番對口支援扶貧、南疆計劃、內陸疆班、部分核專業單獨招生、港澳臺等招生類別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執行,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開展“核工業特色崗位”專項招生,為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提供訂單式人才培養。“核工業特色崗位”在本科進修班湖南省招生中單獨設計劃招生,計劃性質為國家任務。入學前南華大學2024年錄取分數線,學生、企業、學校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畢業后定向到簽約單位就業。
學校面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定向就業招生,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提供定向就業人才培訓,計劃性質為國家任務型,入學前學生、單位、學校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畢業后在約定的定向單位就業。
第十九條 報考設計類專業的考生須通過省統考且高考成績須達到原籍省相應批次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立項錄取規定中確定的綜合成績(綜合分)計算規則,按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執行,按照立項成績(綜合分)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尚未確定綜合成績(綜合分)計算規則的,以省統考成績與高考成績(含優先加分)之和,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省統考成績高、高考成績高、外語成績高者。
第二十條 學校招生實行老生、在校生一視同仁,招生專業不設男女生比例限制,除部分專業外(具體以各省及我校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為準),對外語類考生的考試不設限制。
第二十一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除招生計劃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應當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相關補充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大力推進醫教研協同創新改革:在臨床醫學專業實行“免費醫學生”計劃,臨床醫學專業排名前50%的學生免收學費、住宿費;實行“醫學+工學”、“醫學+理學”的“2+4”本科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每年從工學、理學專業中選派立志強、創新潛力好、學業成績優秀的優秀學生來我校攻讀醫學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尊重學生個人發展愿望,制定了《南華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符合相應條件的學生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開設“綠色通道”,建立“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系,確保沒有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學校除國家設立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外,還設有綜合獎學金、成才報國獎學金、中國核電獎學金、上海校友會勵志獎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錄取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考核和體質健康檢查以考生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或者相應招生考試時收集的信息為準。考生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應按照招生政策對新生的學籍資格、身體素質和精神狀況、錄取程序和流程、錄取資格、優先錄取資格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進行集中研究處理。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充他人入學的,將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及學校官網向社會公布,如對各類媒體摘編、刊登的本章程內容存在誤解的,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解釋權歸南華大學招生辦公室,如遇上級招生政策調整,以最新公布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