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12 15:29:05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為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德智體美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惠州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演達大道46號;郵政編碼:516007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按照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經考試合格,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發給證書的學校名稱:惠州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對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惠州學院招生網,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考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廣東省內師范專科按本科提前批次錄取,其他本科專業按本科批次錄取;省外錄取批次以各生源省份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控制生源質量和解決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的問題。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西北中小學教師專項項目考生入讀本校的考生原則上不得轉校或轉專業,報到入學時須由考生本人或考生本人(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西北中小學教師(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協議書》。畢業后,培養計劃源地相關職能部門將按規定進行面試考察惠州學院招生網,并根據面試考察結果分配到定點服務縣(市、區)范圍內的定點服務學校(含村小學及教學點)任教,任教時間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按照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體育、音樂、美術等專業類別錄取。
第十九條 廣東省內,我校普通本科招生,文科生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理科生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每門考試均須取得等級分;普通高校普通本科招生,至少有兩門考試成績須達到C級及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廣東省內報考我校本科體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學歷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科目,且至少兩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以上;報考我校藝術類(含音樂、美術)專業的考生,文科專業須參加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學歷水平考試物理、化學、生物三門科目,理科專業須參加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學歷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科目,且至少兩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以上。
第二十一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二條 考生思想政治素質測評、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條件的,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偏好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四條 文理科專業分專業時,各省(區、市)備案細則公布后,實行“分數優先、隨心所欲”的錄取原則,按考生總成績排序,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志愿優先安排錄取。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核查。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學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無排名或不設排名分的省(區、市),總成績相同時,按普通高考單科及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文科專業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專業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內體育類、藝術類專業分專業統考時,按廣東省備案規定發放檔案。在符合專業要求的考生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順其意愿”的原則,按總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意愿逐一核查。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廣東省外,藝術類專業分檔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規則發布檔案,在符合專業要求考生的基礎上,按照“分數優先、隨心所欲”的原則,以考生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30%+藝術課成績×70%)為依據,從高到低排序。綜合成績高者優先安排第一專業。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核查。綜合成績相同者,按藝術成績、漢語、外語、文/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依次排序,學科成績相同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粵東西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公費定向培養專項試點項目錄取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按照考生申報專業和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考生所報考專業均未被錄取時貝語網校,如同意調整至有空缺專業且符合相應專業要求的,學校將根據考生各科成績從高到低進行調整錄取;如考生不同意調整,或同意調整但不符合相應專業要求的,學校將不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我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請謹慎報名。
第二十九條 關于加分或優惠錄取政策,按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執行。加分適用于備案和專業分類。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優惠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我校優先錄取。
第三十條 考生學業成績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天津市學校學科選拔要求按照已公布的學科選拔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天津市公布的計劃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本校錄取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教辦[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辦[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如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可正常錄取。
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請參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四條 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審查。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違規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標準:文科、財經、管理類專業4590元/人/學年;理科、工科、外語、體育類專業5190元/人/學年;農科專業4152元/人/學年;藝術類專業(非理論性)10000元/人/學年。
住宿費標準:1300元至1500元/生·學年,根據不同的住宿標準而定。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獎、貸、助、補、勤、免、減”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和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目前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學校專項獎學金等多項獎(助)學金和校內勤工助學項目,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