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21 11:25:03作者:佚名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 1 章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華南農業大學學費,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華南農業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華南農業大學學費,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 2 章
第三條 學校名稱:華南農業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4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483號;郵政編碼:510640
第六條 培養層次:本科教育、研究生(碩士、博士)教育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國家“雙一流”建設大學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發給《華南農業大學普通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發給相應學位證書。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學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招生條例、招生規章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題設置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廣東省內錄取批次為本科預科批次和本科批次;廣東省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專業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控制生源質量和解決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的問題。
第十六條 高水平運動隊招募具體規定請參閱《華南農業大學2022年高水平運動隊招募簡章》。
第五章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普通類(文、史、理、理科)和文體類(含美術、音樂、廣播電視編導、表演)招生按照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報考廣東省本科院校或專業,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所含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一條 思想政治品德測評、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且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錄取原則:
普通專業(文科或史科、理科或物理科)分類別錄取時,各省(區、市)備案細則發布后,實行“分數優先、從志愿出發”的錄取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差異,按考生總成績排名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志愿優先安排,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志愿逐一核查,如考生總成績排名相同,優先考慮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美術專業、音樂表演專業(僅聲樂、鋼琴專業)、廣播電視編導專業使用省級藝術類科目統(聯)考成績,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規則下達文件后網校頭條,實行“分數優先、從意愿”的錄取原則,專業意愿不設差異,以考生藝術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藝術綜合成績相同,按藝術類科目統(聯)考成績錄取;藝術綜合成績相同,優先考慮學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藝術綜合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①在使用藝術綜合成績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藝術綜合成績為該省備案藝術綜合成績; ②在以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藝術類學科統(聯)考成績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藝術綜合成績=高考文化成績+省藝術類學科統(聯)考成績。
粵港澳臺地區表演專業采用我校考試成績錄取。粵港澳臺地區考生須參加我校表演專業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其他省(區、市)采用省統(聯)考成績錄取。各省(區、市)按備案規定下達文件后,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按照藝術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省統(聯)考藝術綜合成績=省統(聯)考藝術成績×(高考文化成績滿分/省統(聯)考滿分)×60%+文化成績×40%;校考藝術綜合成績=校考成績×7.5×60%+文化成績×40%。若文科綜合成績相同,則按文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若文科成績相同,優先考慮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有關文件規定招收國家專項計劃、民族預科班學生。預科培養地點為華南農業大學,培養期限為一年,學生完成預科培養后轉入本科階段學習。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中外學分互認的國際班專業,單獨安排招生專業組。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只能在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之間轉學,不得轉其他專業;國際班專業學生可以在國際班專業之間轉學或轉入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但不得轉入非中外合作或非國際班專業。
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際班專業全部采用英語授課,英語水平不熟練者請謹慎報考。
第二十五條 考生所填專業均未被錄取時,如同意調整專業,則按照考生總成績由高分向低分調整至招生計劃中有空缺專業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考生不同意調整,或同意調整但不符合招生計劃有空缺專業相關要求的,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六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語言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請謹慎報考。
第二十七條 關于加分或優先錄取政策。各省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執行。加分適用于備案和專業分類。符合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先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我校優先錄取。考生學業水平和分數要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我校選修科目要求,按照已公布的選修科目要求和所在地省(區、市)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我校實行內蒙古自治區“分數明確”錄取辦法,即“分數優先、隨心所欲”的錄取原則。
第六章
第三十條 我校錄取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廳[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新生入學后需進行體檢復檢。復檢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或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條 凡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我校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違反規定的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涉嫌犯罪的,我校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關于高等學校收費標準的政策文件執行。
學費:文科、歷史科、財經、管理科專業6061元/人/學年(其中會計(ACCA,創新實驗班)、金融(CFA,每年另收取認證輔導培訓費12000元/人/學年,收費期限4年);理科、工科、外語類專業6853元/人/學年;軟件工程類專業8000元/人/學年;農科類專業5480元/人/學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人/學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預付65000元/人/學年。
對于中外學分互認的國際專業,每名學生在國內學習期間,除需繳納專業學費外,還需繳納國際培訓費3.6萬元/人·學年;在國外合作大學學習期間,需按照國外大學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我院人文與法學院、動物科學學院、生命科學學院、海洋學院部分相關專業采用學分制收取學費,學分學費標準為120元/生/學分,四年最高限額為160學分/生。
住宿費:視住宿條件不同,收費標準為:700-1500元/人/學年;水電費根據實際住宿情況收取。
以上收費標準以學校公布的信息為準,如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章
第三十四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開設入學“綠色通道”,承諾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學生資助熱線: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