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14 08:17:01作者:佚名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教育收費,是指經國家教育收費行政部門批準的學校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雜費和中介費等,簡稱教育費。
第三條 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依法繳納學費是大學生的法定義務。學生應提高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誠信觀念,在新學年注冊時積極、及時、足額繳納新學年教育費。
第二章 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依法繳納學費的教育,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教育費,努力創造條件,提供多種渠道資助學生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教育收費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和學生工作處、財務處、教務處、圖書館、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擔任組長,學生辦公室、財務處、教務處負責人擔任副組長。
第七條 學生工作辦公室在學生教育費征收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協調、協調有關部門按職責落實教育收費工作;
(二)負責辦理普通高中生學費緩繳、助學貸款等審批手續;
(三)及時向財務處提供學生學費緩繳、助學貸款審批名單及銀行貸款成功名單;
第八條 財務處在學生教育征收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學校教育收費許可證的申領和年檢,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物價監管部門的檢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負責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學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育廳、省物價局審批備案;
(三)負責收取學生按規定繳納的各項費用并提供收據;
(四)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部門完成欠費追繳工作,并負責下發《欠費繳費通知書》;
(五)負責建立學生教育費用管理數據庫,提供學生繳費狀況查詢服務,定期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費用統計報告,及時報告費用進度和欠費情況反饋;
(六)嚴格執行省級學校教育經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及時將各類學費、住宿費等收入上繳省財政專戶,并聯系省財政部門返還及時向學校繳納資金。
第九條 教務處在學生教育收費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專科教學單位在新學年開學后按照財務部門提供的付費學生名單進行注冊;
(二)在教務管理系統中,向各教學單位設立并開放選課、考試、學籍管理等管理權限,并對教務人員的操作進行定期指導:
(三)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結束后,及時向財務處提供準考證號、姓名、專業類別、學號、身份證號等繳費所需基本信息;
(四)嚴格審批學生的休學、退學、轉學、復學申請,每學期末向財務處提供學籍變動情況,協助財務處及時調整學生費用標準和其他信息。
第十條 在學生教育征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和學校相應的住宿條件,提出住宿費用的具體標準;
(2)負責按照財務部的要求及時提供學生住宿的詳細信息;
(三)協助財務處、研究生處及各部門做好學生住宿資格的審核和認定、住宿費(包括超限額的水電費等)的收取和欠費的催收;
(四)及時提供因學生宿舍調整而導致收費標準變化的信息,負責協助財務處及各部門退還多余的學生住宿費。
第十一條 各部門在學生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教育、指導本系學生按時繳納費用,并配合財務處為付費學生簽發收據;
(二)嚴格執行先繳費后注冊的繳費注冊規定,按照財務處提供的繳費清單完成學生注冊;未繳納學費或未辦理緩交學費手續的學生,不得在教務管理系統注冊。執行注冊操作;
(三)配合財務處及時向欠費學生發放“欠費催款通知書”,做好欠費催收工作。
第三章 教育費用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費用由學校財務部門委托的銀行統一扣除或者由學校財務部門委托的學校單位統一代收。費用按學年組織,每學年開始前有集中收費時間。
第十五條 學校財務處委托經辦銀行為每位新生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并準備一張儲蓄卡及使用說明,與錄取通知書一并寄給學生。該賬戶用于存放學生在校期間應付的費用以及領取各種獎勵、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報酬。學生收到銀行卡后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注銷賬戶。如不慎丟失,應及時到開戶銀行掛失、重新開戶,并到財務室書面登記。
第十六條 新生繳費方式
(1)按錄取須知規定的時間將全額教育費(超出收費標準1元以上)存入學校指定銀行卡,由財務部委托銀行辦理保留它。
(2)因各種原因扣費不成功的學生,可以在報到時支付現金或確認賬戶內有足夠的費用,然后由財務處委托銀行再次扣費。
第十七條 老學生繳費方式
(一)每學年結束前,財務處向有關單位下發下一學年教育費征收通知,明確繳費項目、金額、繳費方式、時間要求等,各教學單位及時向每個學生分發通知。
(2)老生須在每學年開學前將應繳納的教育費(超出收費標準1元以上)全額存入學校發行的指定銀行卡,由財務處委托銀行辦理扣留它。
(3)因各種原因扣費不成功的學生,可在返校時支付現金或確認賬戶內有足夠的費用,然后由財務處委托銀行再次扣費。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完成學生教育費征收工作后,分批打印收據。學生憑學費收據到學生注冊處及各部門辦理新學年注冊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時間外繳納附加費或個人費用的,可以直接到財務處以現金或信用卡自行繳納。付款后,他們將收到收據。信用卡付款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銀行費用由學生自行承擔。您也可以到財務室填寫現金繳款單,將應付金額存入指定銀行賬戶,憑加蓋銀行印章的現金繳款單兌換收費收據。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統一填寫并開具加蓋學校財務專用章的教育費用收據,這是教育費用的唯一有效支付憑證。學生應妥善保存付款收據,以備需要時查驗。如果學生因保管不善而丟失或損壞付款收據,財務處將不會補發。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于每學期期中(第十周左右)和學期末(第二十周左右)編制學生繳費情況統計報告,報送學校學生教育收費工作領導小組。學生教育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報告及時掌握學生繳費和欠費情況,統籌安排追收工作,落實相應管理規定。
第四章 轉班、復讀生、試讀生、退伍軍人教育費辦法 第二十二條 轉班生應當按照當年轉入班級的收費標準繳納教育費。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復學時,應當按照復學當年的專業收費標準繳納教育費用。
第二十五條 退休學生返校時,應當按照復學當年的專業收費標準繳納教育費用。離退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助學貸款報銷等政策,但必須遵循“先繳、后補、報銷”的原則。不得以等待補償、報銷為由拖欠教育費用。
第五章 學生休學時的教育費用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學生繳費注冊后,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畢業、經批準轉學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辦妥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規定。退款:
(一)響應國家號召應征入伍的,全額退還學生繳納的學費、住宿費;
(2)報名繳費后未能入學的,退還已繳納的學費和住宿費的90%;
(三)提前結業、經批準轉學、中途死亡、因病退學的,已繳納的學費、住宿費按實際在校時間計算退還。學費及住宿費退還標準=每學年學費及住宿費標準÷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學生在校時間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四)入學時間自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予退費:
(一)依照《周口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被開除學籍的;
(二)觸犯刑律,無法繼續學業的;
(三)學生無正當理由退學或者私自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中斷學業、未繳納全額教育費而退學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教育費后,方可辦理離校手續。否則,學校將不予頒發學習證明或畢業證書。
第八章 無理拖欠教育費用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理拖欠:
(一)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繳清教育費用,且未按時提出緩繳申請的;
(二)提出緩繳申請但因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未獲批準并拒絕足額繳納的;
(三)經學校批準緩繳或者繳清教育費用貝語網校,但在緩繳期間不主動加費,拒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導致未能按時繳清教育費用的;
(四)緩繳期限屆滿未足額繳納教育費用的;
(五)偽造證明材料拖欠教育費用的,一經查實,將被視為惡意拖欠教育費用。
第三十八條 學生無合理欠費的處理
(一)學校財務部門在每學期中旬(第十周左右)和學期末(第二十周左右)發出《欠費催繳通知書》周口科技職業學院學費,各部門安排專人負責負責統一簽收并交付個別學生。學生簽署《送達還款通知書回執》后,各院系將指派專人收集并保存回執。欠費學生在簽署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仍拒不繳納的,將聯系其家長進行催款。
(二)學生無故拖欠一學年,并收到《欠費通知書》3次及以上(含3次,以各院系收存的收據為準)的;仍拒絕繳納費用的,將自動退學。 。對于全日制學生,院系提出自動退學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學校將發出自動退學通知并發送給學生。
(三)當年不予注冊、無學習成績和學籍記錄、不得使用學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教學資源的;
(四)未獲批準輔修專業或者轉專業的;
(五)暫停進入教務系統的資格,學生當學年不得選課或退選課程。他們不可以查詢成績,也不可以參加考試。已參加的將無法獲得分數;
(六)停止使用借書證;
(七)學校在校園網站、公告牌上發布教育收費提醒;
(八)不得享受特殊貧困補貼、獎學金、助學金,不得參加考績,不得擔任學生干部,不得推薦優秀候選人入黨;
(九)學校對無故拖欠的學生,停止制作、發放學業成績登記表,不討論其畢業問題;對于離校時仍無故拖欠的學生,學校將不提供就業推薦表和畢業生登記表,但須編制《拖欠登記表》存入個人檔案;
(十)偽造虛假證明材料、惡意拖欠教育費用的學生,一經查實,將由學校給予相關處分周口科技職業學院學費,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學生欠費情況與部門、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評價、分級和適當性掛鉤。對因學生教育征收工作中粗心、敷衍、推諉、拖延而造成責任事故,阻礙學校教育征收工作并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學校將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學校教育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學校財務處、學生工作辦公室、教務處協商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教育收費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學校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附錄:
1.周口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緩繳教育費用申請表
2.周口科技職業學院學生欠債催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