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6-13 21:03:11作者:佚名
日前,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署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輪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管理方法》)。《管理方法》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逐步減少義務教育階段師生作業負擔和校內輪訓負擔的意見》精神,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小結前一階段校內輪訓整治工作實踐探求,主要從財務管理制度、資金撥付、資金運營、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面做出規定,從而全面規范校內輪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范經濟活動風險,提高行業整治能力和整治水平,保障師生、家長、從業人員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管理方法》明確了校內輪訓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指出要推行健全校外輪訓機構地委織參與財務重大決策和監督的管理體制,其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要根據國家統一的財會機制進行財會核算,明晰財會機構設置和財會人員搭載要求。
《管理方法》對校內輪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范要求。一是資金籌措方面,明晰了舉行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嚴禁新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輪訓機構,嚴禁中小中學舉行或參與舉行輪訓機構。二是資金運營方面,對校內輪訓機構收入歸口、預計費監管、合同簽署和退錢作出規定,指出其融資及輪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適于輪訓業務,要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機制,明晰大額資金總額的程序、方式、規則。三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指出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嚴禁非營利性輪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財務管理辦法,明晰輪訓機構申請按揭的使用方向,構建債權風險預警制度。四是利潤分配方面,明晰了輪訓機構凈資產(收益)的使用與分配方法,指出非營利性輪訓機構開展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回報。五是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輪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償還次序和支配,要求首先償還應退師生輪訓費。
《管理方法》強調校內輪訓機構要按規定員制財務財會報告,妥善保管財會檔案,推行內部審計和審計公示體制,建立內部控制機制財務管理辦法,指出關聯交易要推行信息披露,明晰了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委相應的監督檢測職責。
下一步,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體育總署將會同有關部委指導各地推進落實,全面規范校內輪訓機構輪訓行為,確保行業健康運行,著力維護人民群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