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12 09:37:07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公眾了解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政策、法規和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學院開展招生咨詢、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1.學校名稱: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
2.學校類型:獨立學院
3. 受教育程度:本科
4.學校代碼:13898
5.學校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1號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計劃,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第五條 學院設立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和社會需求,制定2010年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學院按照教育部批準的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名額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費,在規定時間內將招生計劃送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并向社會公布;同時也將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科生學費:普通專業每生每年12000-15000元;住宿費每生每年1500元;各專業學費具體標準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或學院發布的2010年新生報到通知為準。如政府對當年學費有所調整,則以政府規定標準為準。我院為獨立學院,尚未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和學費減免工作,經濟困難考生請慎重填表。
第四章 招生原則
第八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的原則;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考生申報意愿和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對考生的德、智、體、美等素質進行綜合測評,擇優錄取。學院在招生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高校志愿錄取實行志愿優先原則,即對報考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考生所填院校意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當報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人數少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招生最低控制線時,報考第二志愿的考生才予以錄取,依次類推。
第十條 專業志愿錄取實行分數優先原則,即先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個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則判斷是否達到第二個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以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如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同意調整專業者,可轉至未滿招生專業;不同意調整專業者,將被拒絕錄取。專業志愿不設分數差。
第十一條 對按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屬地管理原則進行錄取,并執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獲得過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且單科成績較高的考生可優先考慮。天津市考生還須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協會聯合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對考生的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指南》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我校非英語專業公共外語課程全部采用英語授課,精通小語種的考生應謹慎填寫報名表。
第十五條 平行志愿錄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錄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根據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辦法和我校實際情況,對天津市考生的錄取原則如下:
(1)在優先考慮高校志愿和專業志愿分數的前提下,優先考慮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好者;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仍相同,則優先考慮綜合素質測評結果較好者;若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與綜合素質測評結果相同,則參考學生單科考試成績(文科生依次參考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理科生依次參考語文、政治、歷史、地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2)專業錄取方面,高考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高中畢業考試成績較好的考生;高中畢業考試成績相同時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費,按綜合素質測評結果安排專業。
(3)退學:高考成績相同時,按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者退學;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時,按綜合素質測評結果確定退學。
(四)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并合格??貝語網校,同時高中學歷教育階段考試英語科目成績須達到A級,否則不予錄取進入該專業學習。
(五)在比較考生高中學習成績時,先比較A成績的數量,若A成績數量相同,再比較B成績數量,以此類推。
第十七條 根據《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辦法》和學校實際情況,對江蘇考生錄取后排名規則采取“先成績、后等級”的錄取辦法。
第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學生的招生、錄取按照有關規定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核準、登記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向學校發送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照教學計劃進行學生培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到校,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假。未申請休假或者逾期申請休假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專業變動管理規定》申請轉專業,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可轉入其他專業。
第二十三條 獎學金設立:
(1)達到各省市重點線的考生,可獲新生入學專項獎學金1萬元,名額不限。
(二)學院提供國家獎學金/人80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人8000元、國家助學金等各類獎勵。
(3)學院設立一、二、三、四級“學院獎學金”,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獲獎學生比例為35%。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考核,達到畢業標準,頒發天津科技北京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畢業生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的,頒發天津科技北京學院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院本科招生工作有關政策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咨詢顧問的意見和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寫申請材料的參考,不構成學校的錄取承諾。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入學咨詢
郵寄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1號天津北京科技大學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3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