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25 10:10:26作者:佚名
3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就《證券從業人員職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能力測試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證券行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通過考試不再是從事證券業務的必要條件。 將職業資格考試調整為非錄取職業能力水平評價考試。 同時,注冊要求也加嚴,新增“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或曾就職于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的人員”。 這意味著一些學生政黨將不再有資格注冊。 此舉是為了引導公眾理性“審視”。
此外,《能力考試細則》還明確,考試違規次數由原來的17次增加到21次。違規特別嚴重的,取消全部成績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并禁止學生5年參加考試。
考試不再是入學的障礙
為貫徹落實《證券法》等法規,規范證券從業人員職業能力評價和測試,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能力測試細則》。
據了解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已實施20余年,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的選拔提供了“準入門檻”。 約有100萬人進入證券行業從事證券業務。 同時,一大批社會公眾通過考試學習和掌握了證券法和基礎知識。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對培育資本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不斷推進,新《證券法》頒布實施,證券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方式發生了變化。 通過考試不再是從事證券業務的必要條件。 以資格管理為主的考試管理制度明顯滯后于形勢變化,急需相應調整和完善。
《能力考試細則》將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調整為非準入專業能力水平評價考試。 明確,考試分為兩類: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考試和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考試。
其中,員工職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包括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 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和特殊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一般業務能力評價測試成績符合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報名參加專項業務能力評價測試。
引導公眾理性“審視”
《能力測試細則》旨在規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職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的組織、命題、績效管理和各方責任。 全書共六章五十三篇。
新《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必須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相應的《能力測試細則》將測試目的調整為主要考核從業人員的相關基礎知識,轉向全面考核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是否滿足行業和相應崗位的要求。 規定測試結果是證明其具備從事相應證券業務的能力。 作為專業能力的參考,規定試卷準確率必須達到60%以上才能滿足基本要求。
此外,《能力考試細則》還調整了報名條件和績效管理模式。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業務(產品)創新豐富。 從業者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新規則、新業務、新產品,才能有效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財富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 ; 同時,為引導公眾理性“研究”,根據以往參考人員的就業情況和證券行業人才的實際需求,借鑒其他能力評價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分數調整了管理制度,規定了分數的有效期。
同時,為了管理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對通過考試的考生給予五年的過渡期,并為愿意參加考試的老考生預留一定的準備時間。進入證券行業。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在舊規定的基礎上,《能力考試細則》的考試報名要求增加了:“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人員;或者曾就職于證券公司、投資機構的人員;咨詢公司等” ”。
以往報名僅需年滿18周歲; 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的相當于高中及以上學歷; 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條件的改善相當于限制了一些在校生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的有效期為一年。 超過有效期的,考試成績不得作為注冊時相應職業能力等級的參考。 從業人員在成績有效期內注冊為從業人員的,執業期間相關考試成績繼續有效; 從業人員因辭職等注銷注冊的,相關考試成績自注銷注冊之日起一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