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7-01 12:43:55作者:admin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因此,因為司機辟谷而暈倒造成交通事故的并不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
再看主觀方面,司法實踐中以行為人對危險駕駛行為本身的主觀心理態度作為主觀罪過的判斷標準。因此,司機辟谷不能預見自己會暈倒的后果,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犯罪客觀方面,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