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2-23 09:07:33作者:佚名
國務院發明新聞[20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節放假安排2023年,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24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放假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1、元旦:1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續放假。
2、春節:2月10日至17日放假,共8天。 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 鼓勵各單位落實帶薪年休假、安排員工除夕(2月9日)休息等制度。
3、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 4月7日(周日)上班。
4、勞動節:5月1日至5日,共休息5天。 4月28日(周日)、5月11日(周六)上班。
5、端午節:6月10日放假,與周末連續放假。
6、中秋節:9月15日至17日放假,共3天。 9月14日(周六)上班。
7、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共7天。 9月29日(周日)、10月12日(周六)上班。
放假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值班、安全保衛、疫情防控等工作。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妥善處理,確保人民群眾平安安全度過節日。
國務院辦公廳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國務院關于批復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免收重大節假日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懲治腐敗辦公室制定的《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 。 現轉發給您。 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
2012 年 7 月 24 日
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
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懲治辦公室
為進一步提高收費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方便群眾快捷出行,就重大節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通行費有關問題,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一)免費通行期限為春節、清明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四個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國家辦公廳確定的上述法定節假日的連續日年度國務院文件。 免費期從節假日首日00:00開始,到節假日最后一天24:00結束(普通高速公路,時間以車輛通過收費站收費車道的時間為準) ,高速公路上以車輛離開出口收費車道的時間為準)。
(二)自由通行車輛范圍為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7座及以下(含7座)客車,包括允許在普通收費公路上行駛的摩托車。
(三)免費通行的收費公路范圍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收費公路(含收費橋梁、隧道)。法律。 各地區機場高速公路是否實行免費通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收費站免費通行管理。
為保證免費政策實施后車輛有序通行,各地要對高速公路收費站現有車道進行全面排查,結合合理規劃利用現有收費車道和免費車道。并規定重大節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免費通行的要求。 專用通道保證過往車輛分道有序通行。
(二)完善收費站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綜合分析轄區內公路收費站的經營管理狀況,特別是交通擁堵等相關情況,督促收費站制定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重大節日期間的緊急情況。 。 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迅速啟動應急響應,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收費站正常運行和車輛有序通行。
三、保障措施
重大節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通行費,是調整完善收費公路政策的重要舉措。 對于提高重大節假日期間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降低公眾假期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抓好落實。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重大節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通行費的具體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省級交通、發展改革(價格)、財政、監察、整頓等部門要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勞動節放假安排2023年,制定方案,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落實工作。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懲治腐敗辦公室要成立聯合工作組,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幫助解決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學評估這項政策的實施效果和影響,不斷完善相關措施,妥善解決好問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 要與收費公路經營者進行有效溝通,爭取理解和支持,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同時,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費公路管理的長效機制和政策措施,提高公路服務水平,促進收費公路健康發展,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三)注重宣傳、正面引導。
各地要通過政府及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宣傳,及時發布相關信息,讓公眾及時、全面了解本規劃的重要意義和具體內容為公路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周年紀念日放假規定(2013年修訂)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定假日及紀念日假期〉的決定》發布第一次修訂。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家法定節假日和紀念日》的決定。 2013年12月11日修訂《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陣亡將士紀念日條例》。)
第一條 為了統一全國每年的節日、紀念日的放假時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休假:
(一)元旦休息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休息1天(農歷清明日);
(4)勞動節,休息1天(5月1日);
(5)端午節休息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休息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休假的節假日和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休息半天;
(2)五四青年節(5月4日),14歲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14歲以下兒童放假一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有的節日,由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2月7日陣亡將士紀念日、5月30日陣亡將士紀念日、7月7日抗日戰爭陣亡將士紀念日、9月3日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9月18日陣亡將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及其他節日、紀念日,無休息日。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遇周六、周日的,必須在工作日補休。 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不補補。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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