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09 16:23:24作者:佚名
《浙江醫學院2010年招生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是為了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浙江醫學院由省教育廳和省衛生廳共同設立,并由省衛生廳主管管理。 第三條 學校位于杭州市濱江高教園區,地址為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481號。 第四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浙江醫學高等專科,集體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層次與計劃 第八條 2010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有9個專科專業,面向全國10個省(市、自治區)開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680人。 詳細分省份、專業。 招生計劃詳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編制的《考生報名手冊》。 第九條 發證學校:浙江醫學院 第十條 證書種類:普通高校畢業證書 第四章 招生規則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要求,由學校負責,實行考試機構監督制度。 根據考生道德 招生過程在智力和體育三個方面均做到公平、公正、擇優。
第十二條 入學考生的外語語言為英語。 第十三條 男女比例:男女不限。 第十四條 具體錄取辦法:進入我校最低入學級別的考生,按其專業意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達到最低錄取分數線且不能滿足第一專業的考生將被列為第二專業浙江醫學高等專科貝語網校,仍無法滿足第一專業的考生將被列為第三專業,以此類推。 當候選人不能滿足所有主要偏好時,他或她將受到重大調整。 不符合專業調整的考生,將隨機轉入未按計劃錄取的專業。 不遵守重大調整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第十五條 專業錄取過程中,若總成績相同,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等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加分。 學校將根據加分后的總成績進行專業安置。 第十七條 定向培訓招生:經浙江省衛生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杭州市人民政府、溫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臺州市人民政府、紹興市人民政府 2010年,我校繼續為杭州、溫州、臺州、紹興等地培養臨床醫學專科生。 招生以縣(市、區)戶籍為基礎定向招生。 本專業列入浙江省第三批理工類提前招生。 符合條件的考生應按照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相關規定填寫申請表,然后與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
招生學校應在申請完成后五日內將已簽署協議的考生名單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錄取時,按照目標縣(市、區)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已簽署協議的考生,學校擇優錄取。 入學后,學生與衛生局簽署的迎新協議正式生效。 定向學生畢業后到定向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并完成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按照簽訂的定向就業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 身體健康要求:報考我校的考生對體檢有具體要求。 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外,“色弱;色盲;”不能準確辨認下列物品中的電線、按鈕、信號燈、幾何圖形者顏色“紅、黃、綠、藍、紫”不會被我校醫學、藥學專業錄取;“凡是一眼矯正到4.8的”,鏡片度數大于800度;1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矯正至4.8,晶狀體度數大于400度;雙耳聽力在3米以內或一側耳朵聽力5米,另一只耳朵完全失聰,反應緩慢;嗅覺、口吃。” 不適合學習我們學校的醫學專業。 詳情請參閱考試院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其他相關規定。 請報考我校的考生關注所選專業的相關體檢要求。 學校將在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進行復查。 第五章 學費標準 第十九條 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按照浙江省高校收費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臨床醫學(定點生)在校期間的學習費、住宿費等,由委托定點培養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每人2萬元的標準承擔,并按照與已簽署的協議。 口腔醫學技術專業學費為每學年6000元; 臨床醫學、藥學、護理、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健康信息管理、衛生檢驗檢疫技術、康復治療技術等專業學費為每學年5000元。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有新生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優秀學生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貼、勤工助學等多種獎勵和助學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電話:-87692654 傳真:0571-87692790 聯系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481號 郵政編碼:310053 電子郵箱地址: 學校網站: 招生網站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