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0-12 15:38:37作者:佚名
本文為您整理了2024年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招生章程,主要包括招生計劃、錄取規(guī)則、收費標準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2024年招生簡章
第一章 學院簡介
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是1999年經江蘇省教育廳批準成立的公辦民辦二級學院。 2005年經教育部批準,確認為獨立學院。學院秉承育人、提高素質、強特色、改革創(chuàng)新、服務社會的辦學理念,為地方經濟培養(yǎng)經濟、工商管理、法學、文學等高層次應用技術人才。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技藝精湛的人才。
詳細信息請查看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官方網站。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學校識別碼:4132013990。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學歷:本科。學習期限:四年。
第三條 學院培養(yǎng)的本科生,完成學業(yè)后符合畢業(yè)和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由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教育部、江蘇省。
第四條 學院按照《教育部關于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的原則。全面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第五條 學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考生、家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招生組織
第六條 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學院招生重大事項的決策,對招生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招生領導小組由主席、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有關事宜。
第八條 高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院成立招生督導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各項政策、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導,維護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學校根據人才培養(yǎng)目標、辦學條件、前期規(guī)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各省份、各專業(yè)的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審核后,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南京財經大學招生辦,學院將不超過本年度學校總招生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整各地統考在線學生人數不平衡,以及錄取后無法滿足各專業(yè)志愿的學生。對專業(yè)調整的考生,嚴格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五章 入場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英語專業(yè)只招收選修英語科目并要求英語成績良好的考生。考生入學后,所有專業(yè)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授課。
第十三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必須符合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聯聯合發(fā)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調整比例或者調整分數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考生報考情況確定。根據平行志愿提交批次,調整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傳統自愿申報批次,原則上檔位調整比例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五條 原籍為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自治區(qū))的考生,其高中學歷科目必須符合我校申請專業(yè)的科目要求。學校各專業(yè)的選科要求以當地招生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信息為準。學校備案辦法按照當地招生部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學院原則上按照教育部有關政策認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部門給予考生的政策加分;如果同一候選人有多個政策獎勵積分,則僅使用最高的一個。并且獎勵積分不能超過20分。符合教育部規(guī)定加分條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總成績排名,參加專業(yè)安排。
第十七條 入學的考生按照成績進行排序,并按照成績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yè)。每個專業(yè)的首選專業(yè)之間不會有分數差異。當提交分數相同時,將按數學和語文分數總和從高到低重新排序。若仍相同,則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利用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自治區(qū))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為普通高考錄取的中學安排考生調整專業(yè)志向提供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學院招收新生時,按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對新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身體檢查。新生如發(fā)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適當調整專業(yè)或返回原籍地。
第六章 收費標準和獎助學金
第十九條 根據《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教育廳關于優(yōu)化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fā)改費發(fā)[2023]677號),本科生學費我院收費標準為:稅務、市場營銷兩省一級專業(yè)學費為198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yè)學費為18000元/生/學年。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總[2002]162號),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按照以下要求: 根據情況收取相應標準的住宿費。我院高淳校區(qū)住宿費標準為每學年1500元/生。
第二十條 學院鼓勵優(yōu)秀學生通過新生獎學金及其他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儉學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以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報考我院。到我院,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
第七章 重大變更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院各專業(yè)優(yōu)秀學生可在第一年下學期根據興趣和意愿申請轉專業(yè)。符合相關專業(yè)基本要求的學生,從第二年起可轉入新選擇的專業(yè)(具體轉專業(yè)政策詳見學院教務處網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持續(xù)推行“信息公開”制度南京財經大學招生辦貝語網校,確保招生計劃公開、選拔方式公平、錄取結果公示貫穿整個招生過程,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第二十三條 學院的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收費標準、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可在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網站查詢。學院不會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相關招生政策和招生情況。公布并說明,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錄取,不收取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對冒用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與教育部及各省(區(qū)、市)招生部門有關招生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教育部及各省(區(qū)、市)招生部門文件精神為準為準。允許。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注:學院現地址為江蘇省鎮(zhèn)江市橋頭鎮(zhèn)。擬將地址變更為南京市高淳區(qū)鹿鳴大道66號(目前正在報教育部辦理地址變更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