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1-04 17:18:30作者:admin2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親知道你現在一定很傷心的,單親家庭的孩子一樣健康的,多陪陪孩子。
那要看學生有沒有過錯,學校是一定要負責任的,學生如果自殺,那學校責任就輕點,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