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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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29 18:25:33作者:admin2
集體供暖是不可以改的,各省市的供暖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以山東省為例:
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破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和儀表等供熱設施;
(二)破壞或者擅自安裝、拆卸、改裝、干擾用熱計量設施;
(三)利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物體;
(四)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六)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建、遷移、拆除供熱設施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其他省市供暖條例規定:
1、青島市
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規定:
第四十六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供熱設施;
(二)擅自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將用熱設施與供熱管網連接;
(五)擅自開啟或者關閉供熱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六)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2、吉林省
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增掛暖氣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
(三) 擅自排水放熱;
(四) 擅自改變熱用途;
(五) 阻礙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山東省供熱條例
百度百科-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