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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2-16 13:17:19作者:admin2
賀州中公教育(GXHZOFFCN)為您解答:
眾所周知,我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蓖瑫r,黨紀《條例》也明確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更重要的是,除了“違規經商”,崔某峰長期“沒上班卻照樣領工資”的“吃空餉”行為,不僅涉嫌違規違紀,更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如“詐騙罪”。眾所周知,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專門出臺法律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p>
這種黨紀國法背景下,武漢海事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僅一度拒不承認崔某峰行為的違法違紀性質,而且對其行為極盡遮掩袒護之能事,人們顯然有理由懷疑,崔某峰之所以能夠有恃無恐地以長期請病假的方式,違規經商并“吃空餉”,除了其自身的目無法紀之外,背后是否還有其他更深更復雜的原因背景,如其所在單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是故意包庇放縱?
有鑒于此,對于上述“公務員2年沒上班工資照領、在外經商”事件,無疑必須“全面徹查”,不僅要全面徹查相關當事人“兼職經商”“吃空餉”的違紀違法責任,徹底追繳被其侵吞的“空餉”,而且還必須進一步全面徹查相關單位可能存在的包庇放縱這種“違規經商”“吃空餉”的違法違紀問題,并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