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06 15:59:41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東校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郵編:510665
西校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576號;郵編:510630
北校區: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83號;郵編:510400
白云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環鎮西路155號; 郵政編碼:510450
河源校區:河源市東源縣東環路;郵編:517500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按照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經考試合格,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發給證書的學校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對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題設置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分為本科提前錄取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控制生源質量和解決因考生專業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的問題。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西北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以下簡稱鄉村教師專項計劃)錄取的考生,將單獨進入高校專業群招生。錄取后原則上不得轉校或轉專業,且考生本人或擬任人(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須在入學前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西北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承諾書》。畢業后貝語網校,由培養計劃源頭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面試考察錄用,并派往定向縣(市、區)定點服務單位任教,任期不少于6年。
第十七條 會計學、工商管理、英語(師范教育)、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5個學分認定專業分設學院和專業組,學生入學后不得申請轉專業,前三年在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培養,第四年按照《廣東技術師范大學2024年國際班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八條 河源校區設立單獨招生學院代碼,招生學院為體育與健康學院、數據科學與工程學院、數字創意學院、基礎教育學院。學生入學后如需申請轉專業,只能在設立單獨學院代碼的招生學院專業之間申請。
第十九條 我校音樂學專業與廣東戲劇舞蹈職業學院歌劇表演專業共建“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暑期高考招生廣東高考分數線出來了2024,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學生由學院單獨專業組招生,單獨授課。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四年均按協同育人計劃在廣東戲劇舞蹈職業學院培養,學校設在廣東戲劇舞蹈職業學院。學校負責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及學位授予,廣東戲劇舞蹈職業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史學、文科、理科)、文體類(音樂、美術與設計、舞蹈、體育等)招生委員會根據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學生。
第二十二條 報考我校廣東省內本科院校和專業的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包含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所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四條 考生思想政治素質測評、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條件的,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普通類(史學或文科、理學或理科)專業分級招生時,按照各省(區、市)立項規定,在文件發布后實行“分數優先按志愿”錄取原則,不設專業志愿差異。按照考生總成績排名,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報考,如專業已滿,則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核查。
不設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區、市),在考生總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高考單科成績和成績順序,從高到低排序:文科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歷史專業為語文、數學、外語、歷史);理科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物理專業為數學、語文、外語、物理)。
粵東西北地區公費定向培養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即鄉村教師專項)實行“分數優先按志愿排序”原則,按考生總成績排序,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如專業已滿,則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進行篩選。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原則按照招生省份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行統招的藝術、體育類專業實行平行志愿備案。按照《廣東省備案規定》備案后,以考生文化類科目總成績和省統招總成績總和排序為依據,按照“先分數后志愿”的原則進行錄取,不設專業志愿差異。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總成績低者優先錄取。如考生總成績相同,則按排序錄取。
1. 省級規劃
(1)體育類專業
總成績為750分,總成績計算公式為: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40%+體育專業考試成績×2.5×60%。
(2)藝術類專業
音樂專業、藝術設計專業、舞蹈專業統考總成績為750分,總成績計算公式為: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50%+實踐課統考成績×2.5×50%。
(三)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定向培訓專項試點(即鄉村教師專項)
美術學、設計學專業統考總成績為750分,總成績計算公式為: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50%+藝術課統考成績×2.5×50%。
2. 省外計劃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招生原則按照招生省份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所報考專業均未被錄取,如同意專業調整,則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將其調整至同一院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拒絕調整,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應謹慎報考。
第二十九條 加分或者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廣東省少數民族考生錄取辦法:經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批準并經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少數民族地區考生,符合學校備案條件的,按照“分數優先、自愿錄取”的原則錄取。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原則按照招生省份公布的計劃和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臺灣地區入學考試學生、華僑及港澳臺學生、海南、新疆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西藏內地高中班的錄取,按照教育部和招生省份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具體要求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檢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廣東高考分數線出來了2024,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五條 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六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考察。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違規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我校收費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格[2007]186號)《關于調整公立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發布的標準執行。
理科、外語、體育類專業學費為5710元/生/學年;文學、歷史學、財經、管理類專業學費為505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為10000元/生/學年;軟件工程專業學費為8000元/生/學年;住宿費為600-1800元/生/學年。
會計、工商管理、英語(師范)、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等中外聯合培養專業,每名學生每年需按上述學費標準繳納該專業的學費及住宿費。在國內學習期間,需另行繳納中外聯合培養專業25000元/生/學年的培養費。在國外合作大學學習期間,除向我校繳納學費外,還需按照國外大學收費標準向國外大學繳納相關費用。
注:學費、住宿費如有調整,以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調整的標準為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學校提供的獎學金種類包括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學校專項獎學金。學校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資助體系,設有國家資助項目、學校資助項目、社會獎助學金項目,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從不同渠道獲得經濟資助。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開辟“綠色通道”,符合申請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可向原籍地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