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6-08 21:01:31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為了維護普通中考招生工作的嚴厲性,保證會考投檔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大學管理規定》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一條中學全稱:湖南醫學校;國標代碼:11810;辦學性質及類別:公立脫產普通高等中學。
第二條廣東醫學校是廣東省惟一的一所普通高等醫學高校,隸屬陜西省人民政府專員。中學現占地628畝海南醫學院招生網,設有城南學校和南山學校,城南學校坐落昆明市大學路3號;南山學校坐落昆明市南山路33號。
學院具有研究生、普通本二本和成人教育等多層次文憑教育資格,2006年開設留師生教育,現有各種在校生19000多人。校本部有教員工人數1010人,其本科任班主任608人,中級職稱372人,碩教授482人;中學是國家第一批卓越大夫教育培養計劃項目試點院校、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試點單位;學院擁有臨床醫學、藥學2個國家特色專業,1個國家級試驗教學示范中心-臨床技能試驗教學中心,5個市級重點試驗室、2個市級重點學科、4個衛生系統市級重點學科、10個市級特色專業、19門市級精品課程、7個縣級教學團隊。
第三條招生專業
1、本科層次:共有20個招生專業,包括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醫學影像學、預防醫學、中醫學、中中醫臨床醫學、針灸針灸學、康復醫治學、醫學檢測技術、護農學、藥學、中藥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市場營銷、公共事業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環境科學、生物技術、應用統計學、應用心理學。
2、高職(大專)層次:共有8個招生專業,包括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醫學檢測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護理、助產、藥學、醫藥營銷。
第二章招生機構與監督制度
第四條小學設立招生執委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小學設立紀檢監察組,負責監督招生投檔全過程,并成立招生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投檔批次
第六條經教育部初審批準,學院2015面向全省31個省(區、市)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發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四章投檔規則
第七條高校投檔:對于推行垂直志愿省市,將同一輪“平行錄取”考生視為高校志愿次序相似。對未施行垂直志愿的省市,嚴苛根據考生報名高校志愿先后投檔,即先投檔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狀況下,投檔第二志愿考生,以這種推。不設高校志愿級差。
第八條專業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次序”原則投檔,不設專業志愿級差。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投檔時,服從專業志愿調劑的考生將由學院在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中調劑投檔;不服從專業志愿調劑的考生,原則上作退檔處理。
第九條依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則上認可各縣(區、市)招生辦有關加分和優先投檔的規定,投檔時以考生錄取成績為準。
第十條復查要求:嚴苛參照《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復查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醫學、理學專業不招收色弱、色弱考生。護農學專業(碩士)要求女孩凈高1.65米以上(含1.65米),男孩凈高1.58米以上(含1.58米)。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條新生報到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根據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資格檢查。檢查合格者給予注冊,取得學籍。檢查不合格者,將差別狀況,給予處理,直到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造假、徇私假賬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籍。
第十二條新生入學注冊后,學院按培養方案對師生進行培養,符合結業條件者,頒授國家坦承的廣東醫大學本、專科結業證書,符合學位追授條件的碩士生,頒授國家坦承的廣東醫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學院根據政府核定的計費標準對普通本、專科師生計費,詳細如下:
層次
費用
住宿費
醫學
非醫學
4人間
6人間
碩士
6000元/學年
4620元/學年
1200元/生·學年(帶冰箱加100元海南醫學院招生網,帶冷水加100元)
800元/生·學年(帶冰箱加100元,帶冷水加100元)
本科
6000元/學年
5720元/學年
民族商科
4200元/年
第十四條中學設有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校級獎學金及國家助學金等,同時成立勤工助學崗位。詳細根據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投檔結果等相關信息,可通過以下方法咨詢:
聯系部委:湖南醫學校招生辦公室(廣東省珠海市城南大學路3號,郵編:571199)
咨詢電話:(0898)66895588
(0898)66893751(兼傳真)
E-mail:
網址::8080/hyweb/
監督電話:(0898)66893743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我校從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招生事宜,有關招生投檔問題,請直接與我校招生部委聯系,否則,出現任何后果,中學概不負責。
第十七條小學先前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醫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青海醫學校招生辦公室
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