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5-10 09:25:27作者:佚名
[Text]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eachers' Work Manual (2012 Edition) Teachers' Work Manual (Discussion Draft) Preface to the preparation of the Teachers' Work Manual of the Academic Affairs Office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1.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manual is to help our teachers (especially new teachers) further identify with the culture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larify responsibilities and rights, be familiar with policy過程,主行為規范貴州財經大學教務管理系統,并促進工作和生活。 2。根據學校正式發布的相關文件,根據教師的需求選擇本手冊的內容,并適當地簡化了文件的內容。教師可以根據手冊中指定的文件來源進一步審查相關文檔的特定內容。 3。如果本手冊的內容與當前的學校文件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學校發布的最新官方文件應占上風。 4。這項準備工作得到了人事部門,外交部,研究生系,科學研究部,財務部,學生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工會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我要表示感謝。 5。可以根據需要及時調整和改進學校的相關文件和法規。請及時及時了解相關文檔法規的更新。 6。由于匆忙,請糾正寫作中的錯誤和錯誤。圭村財政與經濟學學術事務辦公室,2012年5月分類1教師規格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5教師法教師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法律和經濟學守則的行為守則21吉茲大學財政大學和經濟學研究員的教育官員22 Teachers 35 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Teaching-oriented Teachers 37 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oriented Teachers 39 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Lecturers and Teaching Assistants 41 Basic Responsibilities of Art Professional Teachers 42 The conditions and job responsibilities of college students' ideological and moral teachers (management positions, student counselors) 47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job responsibilities of "double shoulder-carrying" personnel 51 Calculation methods and standard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load points 53 Detailed requirements for counselor management work 56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eachers' Remuneration Accounting Plan (Trial) 58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on the Review of Professional Title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rial) 60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on the Recommended and Review of Senior Professional Title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rial) 61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Introduction of High-level Talents 62關于管理碩士和博士學位的在職人員管理的臨時規定64個評估高級職業頭銜和博士學位的方法(試驗)66第III部分教師管理68個方法,用于認證吉茲大學財政大學教師資格和經濟學教師資格的69個方法,以從吉利亞大學的教師培訓吉伊斯大學的教師培訓72種方法72方法。和經濟學77選擇圭村財政與經濟學碩士主管的方法(試驗)79關于管理紀律領導者,學術領導者,學術領導者和學術主管的臨時規定成就獎勵措施(臨時)91吉州大學財政與經濟學的碩士主管補貼和出色的紙質獎勵措施(試驗)99第四部分教學管理101臨時措施,用于管理貴州財政大學教師資格的管理教師資格的宗教大學教師資格102的補充筆記吉夫大學輔助輔助系統的輔助輔助系統,并實施了吉茲大學的經濟學系統。吉州財政與經濟學大學106吉州大學財政與經濟學教學大綱管理107吉州財政大學的教學計劃要求和規格109吉州財政與經濟學大學的教科書結構和管理工作規定(修訂版)110關于在線和管理列表的構建和管理范圍的教科書,教師清單(試驗)114列表課程考試措施(試驗)116列出了課程評分清單的管理措施(審判)118圭村財政與經濟學大學的基本課程課程選擇管理措施120吉州大學財政大學和經濟學的經濟學課程較低的吉茲大學(Guizhou officement of Finance and Ecallition of 122)財務與經濟學的課程時間表和工作量計算方法(試驗)134吉州財政與經濟學大學的管理措施,措施針對本科課程的調整,暫停和輔導課程135吉濟州財政和經濟學大學的認同和經濟學的身份認同和處理方法圭村財政與經濟學大學的水平科學研究項目管理149吉州大學財政與經濟學大學項目合同管理151吉州財政與經濟學大學管理153吉州財政與經濟學管理154吉茲大學財政與經濟學大學的科學研究量學統計學統計學范圍158第六籌資管理162吉祖省省級國家機構和機構旅行支出管理管理163吉州財政大學教學教學建筑資金資金使用和管理措施(試驗)168吉州財政與經濟學大學科學研究項目資金資金資金支持管理措施(Inferim金融與經濟學信息管理措施(試驗)178吉州財政大學的校園網絡安全管理條例181標題One教師標準化第1章一般規定第1條,為了開發高等教育,為了建立具有科學和教育的國家的策略,并促進社會文明和精神文明法,該法律符合《法律和教育法》的制定法和教育法。
第2條本法律應適用于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的高等教育活動。該法律中提到的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中教育的基礎上實施的教育。第3條遵守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并發展了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第4條高等教育必須實施該州的教育政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并將其與生產力勞動相結合,以便受過教育的人可以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筑商和繼任者,這些事業已在道德,智力,身體素質和其他方面進行了全面發展。第5條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業人士,發展科學,技術和文化,并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第6條該州應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計劃,組織高等教育機構,并采用各種形式來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國家鼓勵企業,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根據法律組織高等教育機構,以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第7條國家應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根據不同類型和層次的高等教育機構的實際狀況,優化高等教育的結構和資源分配,并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率,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高等教育體系的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的改革。第8條該州應根據少數民族的特征和需求來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發展高等教育并培養少數民族的高級職業人才。
第9條公民享有根據法律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該州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族裔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機構必須注冊符合國家入學標準的殘疾學生,并且由于殘疾而不得拒絕參加。第10條國家保證了科學研究,文學和藝術創造的自由以及根據法律的學院和大學中的其他文化活動。從事科學研究,文學和藝術創造以及大學和大學的其他文化活動,自學才能的才能應遵守法律。第11條高等教育機構應面對社會,根據法律獨立運營學校,并實施民主管理。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大學貴州財經大學教務管理系統,大學與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和機構之間的合作,以補充彼此的優勢,并提高使用教育資源的效率。國家鼓勵并支持高等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13條國務院應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家高等教育事業。中央政府下方的各省,自治地區和市政府的人民政府協調了其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企業,并主要針對州議會授權的當地人才和大學進行管理。第14條國務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負責國家高等教育,并應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高等教育機構,這些高等教育機構主要是由全國培訓的人才。州議會的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在國務院規定的責任范圍內相關的高等教育工作。第2章高等教育基本系統第15條高等教育包括學術教育和非學術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兼職教育表。國家通過廣播,電視,信件和其他遠程教育方法來支持高等教育的實施。
第16條高等教育分為初級大學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應遵守以下學術標準:(1)初級教育應使學生能夠掌握這項專業所必需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并具有在這項專業中從事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應使學生能夠掌握這一學科和專業所必需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并掌握這一專業的必要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并具有從事這項專業的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3)碩士學位教育應使學生能夠在該學科,師父對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中掌握扎實的基本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并有能力從事這一專業的實踐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博士教育應該使學生能夠掌握扎實的基本理論,系統的和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并有能力獨立從事這一主題的創造性科學研究和實踐工作。第17條的初級大學教育研究基礎學年是兩到三年,本科教育的基礎學習年度為四到五年,碩士教育的基礎研究是兩到三年,而博士教育的基礎研究年份為三到四年。兼職高等教育的多年研究應適當延長。根據實際需求,高等教育機構可能會適用于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可以調整學校的學習年限。第18條高等教育應由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大學和獨立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和本科教育。
學院和大學實施初級教育。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下,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教育高等教育。第19條如果您從高中畢業或擁有相同的學位,您將通過考試,并被錄取到高等教育機構,該機構實施相應的學術教育并獲得初中或本科生的資格。如果您從本科學習畢業或擁有相同的學歷并通過考試,那么您將被一個高等教育機構錄取,該機構實施相應的學術教育或批準執行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并獲得碩士學位的資格。具有相同學位并通過考試的碩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他/她將被高等教育機構錄取,該機構實施相應的學術教育或批準執行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并獲得博士學位的資格。來自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以直接獲得博士入學資格。特定措施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第20條: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應由其學院或科學研究機構頒發相應的學術證明或其他學術證書,這些機構批準了根據他們的多年學習,學業表現等,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從事研究生教育任務。接受非教育高等教育的學生應獲得其學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相應畢業證書。完成證書應陳述學習年和學術內容。第21條國家實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系統。如果考試通過,則應簽發相應的學術證書或其他學術證書。
第22條國家實施學位系統。學位分為學士學位,碩士和博士學位。公民可以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自學的學位申請授予相應學位的學位機構,他們的學術水平符合國家學位標準。第23條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及其自己的學校條件進行繼續教育的實施。第3章建立高等教育機構第24條高等教育機構的建立應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計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并且不得為了獲利。第25條:建立大學和大學時,應滿足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大學或獨立的大學還應具有強大的教學和科學研究力量,高位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以及相應的量表,并能夠在上面實施本科和本科教育。大學還必須擁有國家規定的三個主題類別作為主要學科。建立大學和大學的具體標準應由國務院提出。建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應由州議會授權的相關部門,或根據州議會規定的原則在中央政府下的省,自治地區或市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制定。第26條建立高等教育機構時,應根據其級別,類型,學科,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第27條如果您申請建立高等教育機構,則應向批準當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報告; (2)可行性示范材料; (3)結合章程; (4)批準當局根據本法律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28條高等教育機構的憲法應規定以下事項:(1)名稱和校園地點; (2)學校的目的; (3)學校的規模; (4)受試者的設置; (5)教育形式; (6)內部管理系統; (7)資金,財產和金融系統的來源; (8)組織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9)修改結社章程的程序; (10)必須由結社章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29條:建立高等教育機構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批準。其中,建立實施初級學院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應由州議會授權,由中央政府下的省,自治地區和市政府的人民政府批準。州議會的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為了批準建立高等教育機構,應聘請由專家組成的評估機構進行審查。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分離,合并,終止,姓名,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應由原始批準機構批準;協會條款的修訂應提交給原始批準機構批準。第4章高等教育機構的組織和活動第30條高等教育機構從批準之日獲得法律人士資格。高等教育機構的校長是高等教育機構的法律代表。根據法律,高等教育機構享有公民權利,并在民事活動中承擔民事責任。第31條高等教育機構應著重于培養才能,進行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并確保教育和教學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32條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學校條件和國家批準的學校規模制定入學計劃,并獨立調整部門和受試者的入學率。
第33條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法律獨立建立和調整主題和專業。第34條:高等教育機構應獨立制定教學計劃,選擇教科書,并根據教學需求組織和實施教學活動。第35條: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自己的條件獨立進行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社會服務。國家鼓勵高校在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促進方面與企業,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國家支持合格的大學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礎。第36條: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獨立進行科學,技術和文化交流以及與海外大學的合作。第37條:大學應根據實際需求以及簡化和效率的原則,獨立確定內部組織結構的建立和人員配置網校頭條,例如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和其他部門;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評估和任命教師以及其他專業和技術人員,并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第38條針對組織者的高等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