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6-18 17:38:02作者:佚名
財聯社上海訊,記者劉超鳳報道,《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經過重新修訂。自此,后續實施將嚴格依照此辦法進行。
為了執行新證券法及其相關授權規定的最新要求,推動自律措施更加規范化,并促進證券行業的穩健成長,中國證券業協會官方網站于7月15日發布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版)》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2020年修訂版)》。
自該辦法公布實施之刻起貝語網校,將同步取消《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及紀律處分執行細則》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案件處理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從業人員,所實施的紀律處分已由“注銷執業證書”更改為“停止執業”,并取消了原一年的處分期限。同時,對于嚴重違規的從業人員,直接規定其在兩年或三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全部證券業務,這一懲罰措施已有所加強。
此外,該措施對案件立案、審理以及復議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將完成期限縮短了一半,由原先的“六十個工作日完成,經批準可延長六十個工作日”調整為“三十個工作日完成,經批準可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2020修訂版辦法有這些改變
該方案包含66項條款,與2019年12月4日發布的版本即“2019版”相較,2020年的修訂版呈現出以下幾個主要調整:,
首先,本次辦法著重強調的是,對立案調查、案件審理以及案件復議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并將時限縮短了一半。具體來說,立案調查、案件初審、復審和復議的時限從原本的“60個工作日完成,經批準可延長60個工作日”調整至“30個工作日完成,經批準可延長30個工作日”,這一調整顯著縮短了工作時限,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
其次,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從業者所執行的紀律懲處,將“執業資格取消”調整為“執業資格暫停”,以此增強處罰力度。在2019年的規定中,行業協會有權自行取消嚴重違規從業者的執業資格,并且在未來一至三年的期限內,拒絕受理其執業注冊的申請。在2020年的修訂版中,協會規定,對于嚴重違規的個人,需在兩到三年的期限內禁止其參與某類或所有證券業務。對于那些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協會將進行注銷登記的處理。
第三,在職責分配上,2019年版規定,對于考試和培訓中的違規從業者,應實施自律管理或紀律處分,并按照既定的職責分配進行處理中國證券協會網成績查詢,相關職能部門將等同于案件調查部門。而2020年的修訂版則將這一范圍擴大至“涉及登記、備案、注冊環節的會員或從業者違規事件”。
第四,在不予懲戒的條款上,2019年版規定,對于違規行為發生五年以上的情況,可以不采取自律措施;而2020年修訂版則調整為,若違規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察覺,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否則不予處罰。
第五,針對已經遭受其他類型懲戒的情況,2020年的修訂版加入了黨政處分的規定。這意味著,一旦從業人員因被證券市場禁止進入、遭受刑事處罰,或是受到政務開除處分或黨紀處分,協會將不再實施自律措施,而是直接執行注銷登記的程序。
第六,在第三十一條中新增條款,旨在激勵機構進行自我審查與懲罰,具體來說,若該機構已對相關人員實施過懲戒,則可適當減輕、降低或免除其采取自律行動的必要性。
第七,根據本法的第二條,所述自律管理對象不僅包括協會會員和證券業從業者,而且還新增了“協會依照授權規定所進行的自律管理涉及的其它對象”。
第八,在協會會員及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措施中,將“強化培訓”的表述更改為“合規教育”,具體而言,即協會規定,對于違規的從業人員或違規會員的相關責任人,必須參加由協會指定的合規教育課程,以此作為自律管理的措施之一。
辦案規程變動不大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了自律處分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的選拔與任命均依照《中國證券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以下簡稱“辦案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
與2019年12月4日公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案件處理規則(2019年版)》相較,2020年的修訂版變化有限,僅涉及兩項內容。
鑒于上述措施在針對從業者執行紀律懲罰時,已將“吊銷執業資格”調整為“暫停執業”,故而案件處理流程亦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同樣中國證券協會網成績查詢,上述措施對案件復審的期限進行了調整,縮短至三十日,故而相應的辦案流程亦進行了相應的修訂。一旦當事人依照規定提交復議請求,委員會辦公室需在接到復議申請并確認受理后,在接下來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交復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