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7 15:59:45作者:佚名
第一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發[2019]4號)等招生考試有關文件精神。為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校招生”精神,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中醫學院(國標代碼11965),學校地址為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學院路87號(郵政編碼434020)。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制三年,專科層次。
第四條 學校概況:湖北中醫學院是2002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我國最早的普通中醫學院校,具有60多年的醫藥專業教育歷史。學校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荊州市人民政府聯合建立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開設中藥制藥技術、藥品經營與管理、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藥學、中醫骨傷科、針灸推拿、護理、助產、藥學、中藥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美容技術、康復治療技術、健康管理、中醫保健、醫療器械應用技術、老年保健與管理等18個普通專科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招生就業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學校應當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招生工作實行第三方監督。
第七條 招生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招生工作的規定,編制和上報學校招生計劃,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組織開展招生等工作。
第三章 入學考試
第八條 普通類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科考試,湖北省中職類考生須參加湖北省技能類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和自主招生考試。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當年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生源情況確定考生檔案審核比例,順序志愿一般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一般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一條 招生時男女生比例不限制。
第十二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條件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指南》及其補充規定執行。醫學、藥學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三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須填寫我校報名表。實行順序報名的省份,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填報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人數不足的,學校將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實行并行報名的省份,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招生時以考生在省招生辦的成績為依據,總成績相同者按考試科目及成績順序排序,科目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考生按國家政策及省招生委員會規定增加或降低成績者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我校予以認可。
第十五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實行分數優先原則。對所有被錄取的考生,按分數高低排序,按照專業偏好錄取。分數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如不能滿足所填專業偏好,同意調整專業,可轉專業;不同意調整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我校將通過校園網及時發布錄取信息。考生可通過我校招生信息網站,或登錄各省、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網站查詢錄取結果。學校將以專人快遞的方式將錄取通知書寄送到考生提供的地址。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入學新生戶口遷移實行自愿原則。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將在三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審網校頭條,復審不合格的,學校將按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為新生入學開設“綠色通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憑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辦理“綠色通道”入學手續,也可按規定申請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一條 學校除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外,還設立獎學金和校企合作獎學金,獎、助學金占學生學業總收入的比例為40%。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完成學業,經考試合格,頒發專科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專科畢業證書。 畢業生按照國家就業政策就業,由學校推薦就業,自主擇業,由湖北省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發給就業登記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凡報考我校的考生,外語水平不受限制,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程及相關專業課程不具備開設非英語語種的條件,英語水平不熟練的考生請謹慎填寫報名表。
第二十四條 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等信息通過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布。
第二十五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代為辦理招生事宜,如對招生事宜有疑問,請直接與我校招生部門聯系。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湖北中醫藥大學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