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14 20:00:13作者:佚名
第七條推免學生具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招生學校可不予接收:
(一)已被招生學校錄取但超過招生學校入學報到時限的。
(二)沒有《黑龍江省高職(專科)院校推薦免試專升本申請表》,未經省教育廳確認通過的。
(三)入學前未取得專科畢業證書的。
(四)支教學生未履行支教服務協議或支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推免專升本政策的情況。
第八條推薦學校應將推免專升本管理規定、推免專升本名額、初審合格名單、統一考試成績、擬推薦名單、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等進行公開。
第九條學校紀檢部門應加強對高校推免專升本工作的監督。
第十條對在推免專升本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取消推免專升本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學校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推薦及接收高校未按本辦法實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止該學校進行推免專升本工作的處理,并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違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記者: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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