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2-22 20:01:20作者:佚名
閩師教〔2012〕87號
關于印發《福建師范學院專科對外交流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大學:
現將《福建師范學院專科對外交流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大家,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師范學院
2012年11月13日
湖南師范學院專科對外交流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
為拓展中學生視野,推動中學生對外交流學習項目舉辦,提高中學生綜合競爭力,進一步強化我校大專對外交流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特對《福建師范學院專科交換生學籍、學分管理規定(試行)》(閩師教〔2011〕79號)進行修訂。
第一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由我校派出、與我校簽有合作合同或交流學習項目的國(境)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相關高校(以下簡稱“對方高校”)交流學習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條中學生派出修讀專業應與所學專業一致或相仿。在派出交流學習期間,中學生須修讀不多于50%對應時間階段在我校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一致或相仿的專業課程。中學生派出學習前,應詳盡了解擬修讀的對方高校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并在專業負責人的指導下,選擇修讀專業,擬定修讀計劃。同時,填寫《福建師范學院對外交流中學生學分互認課程申請表》,經大學分管教學領導審批后,報送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中學生派出交流學習期間,其學籍保持不變,交流學習時間記入其修業期限。
第四條中學生應在派出交流學習屆滿兩周內回校到大學報到、注冊,如有違犯者,給以轉學處理。
第五條中學生因各類緣由需延長、終止或轉往其他高校或其他國家(地區)學習,應向我校所在大學提出書面申請,經大學同意并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僑辦)批準后,送教務處備案。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延長、終止或轉往其他高校或國家(地區)學習,如有違犯者,給以轉學處理。
第六條中學生派出交流學習期間,在對方高校修讀課程所獲得的成績、學分,可以與對應時間階段在我校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成績、學分)進行轉換并給以認定。具體要求如下:
(一)中學生派出交流學習屆滿回校報到、注冊時,須遞交由對方高校提供的在外修讀期間的原始學習成績單,并填寫《福建師范學院對外交流中學生學分轉換認定表》。中學生所在大學應創立對外交流中學生學分轉換認定工作小組福建師范大學教務管理系統,依據專業特性和實際情況,參考中學生原先在我校學習情況以及在外期間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并給出各門課程百分制成績后,錄入我校教務綜合管理系統。
(二)如需轉換認定結業實習成績(學分)的,中學生派出交流學習期間,須出席對方高校相應的結業實習或類似的實習(實踐)環節,并如實補報《福建師范學院專科中學生實習指南》后,由中學生所在大學對外交流中學生學分轉換認定工作小組給以轉換認定,具體程序參照上一款要求執行。
(三)如需轉換認定體質健康測試成績的,按中學生以往體質健康測試平均成績給與認定。若以往尚無成績的(主要指一年級中學生),參照派出交流學習屆滿回校后第一年出席體質健康測試取得的成績給以補認。
(四)中學生因派出交流學習、無法按量修讀公共課程的,待其派出交流學習屆滿回校后,補報《福建師范學院對外交流中學生課程考試申請表》,經教務處審批后,可出席當學年公共課程期終考試福建師范大學教務管理系統,按實際考試成績給以認定。
(五)中學生派出交流學習期間,在對方高校修讀的課程所獲得的成績(學分),若無法被所在大學認定為專業課程成績(學分)的,可作為公共必修課程或輔修專業課程成績(學分)給以認定,不受原人才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課程限制。
第七條舉辦“閩臺合作項目”的專業,在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時,應與對方高校進行充分的溝通、協調,科學、合理的安排中學生派出學習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利于中學生派出學習屆滿回校后的成績(學分)轉換認定工作。
第八條中學生派出交流學習期間,因各類緣由被對方高校除名的,我校也將給以轉學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