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教[2008]4l號
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增強青少年體質的規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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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8-20 12:39:29作者:admin2
云南省教育廳文件
云教[2008]4l號
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增強青少年體質的規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云南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增強青少年體質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增強青少年體質的規定
云南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增強青少年體質的規定
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制定此規定.
第一章 課程課時
第一條 各地、各中小學要按照國家《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驗方案》和《云南省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及課時安排意見(試行)》(云教基C2002】3號文件)的規定,全面落實課程計劃
的各項要求,開齊課程,開足課時,為實現義務教育培養目標提供根本保障。
第二條 各地.各中小學要嚴格執行{(-Z-南省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及課時安排意見(試行)》對周活動總量的規定.中小學校可結合實際對專題教育和班、團,隊活動進行內容選擇和時間安排。研究性學習,信息技術、勞動與技術、專題教育,社區服務、社會實踐等綜合實踐活動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部分專題教育內客可以在晨會中進行。
第三條 各地、各中小學要嚴格按照課程計劃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教育教學計劃,不得隨意增加教學內容,不得隨意提高課程內容難度和要求,不得隨意停課放假。不準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慶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會活動.
第四條 各地、各中小學在落實國家的課程設置方案和省的課時安排意見時,要確保中小學生除體育課外每天體育鍛煉時間不少于l小時.中小學體育(與健康)課,義務教育1-2年級每周4課時,3-9年級每周3課時,普通高中每周2課時,增量部分,在周活動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由學校作適當調整。全省中小學校必須在每天下午課后組織學生進行1小時集體體育鍛煉,并將其列入教學計劃,同時開展好廣播體操.青春健身操等集體體育活動。嚴禁教師。拖堂”侵占學生課間休息、鍛煉和活動時問。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初、高中畢業年級的體育與健康課時和其它閥緝脆墾詒舊錯馴氮沫體育鍛煉時問.
第五條 各中小學每年9-12月開展中小學生體質測試工作。測試結果要通報家長,同時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小學校都要對本地和本校的測試結果進行數據分析,并逐級上報省教育廳。
第六條 學校要針對中小學生的特點,開展好法制宣傳、科學、藝術,體育與健康、綜合實踐活動5個領域的教育教學工作.建立科技,音樂.美術,勞技等學科興趣小組,吸引并組織學生參加各項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開闊學生視野,培養個人愛好,發展學生的智力和能力。
第二章 學生在技活動量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每學年52周,其中教學時間為39周(上課時間35周;學校機動時間2周,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自主安排,主要用于開展學校傳統活動.文化藝術節.運動會-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等;復習考試時間2周:九年級第二學期畢業生復習考試時問增加2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13周.
普通高中每學年52周,其中教學時問為40周(上課時間36周;社區服務、社會實踐1—2周:復習考試時間2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12周. 第八條全省中小學統一實行國家規定的每周5天工作制a嚴禁學校利用周六、周日、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組織學生進
行任何形式的教學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生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小學生不超過6小時,初中學生不超過7小時,普通高中學生不超過8小時。學校不得利用中午休息時間組織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集體上課、補課和做作業。要采取措施保證小學生每天有10小時,初中學生9小時、高中學生8小時的睡眠時間.有寄宿生的學校,應嚴格控制學生晚自習時間。
第十條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小學生每天在校活動時間總量,結合當地實際,明確規定學生進校、高校的具體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教學進度
第十一條 各中小學和廣大教師要嚴格執行各學科課程標準,按照學科課程標準的要求,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和教師要端正教育思想,轉變教育觀念,遵循教育規律,加強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提高教學效率,向課堂要質量。要科學安排并嚴格執行教學計劃,不得趕超或拖延教學進度。
第十三條 中小學要組織好自習課,并讓學生自主學習。中學要組織好早讀課,但老師不得利用早讀課開展學科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未經省教育廳批準的學科競賽、讀書讀報評獎等活動。
第四章 教材教輔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編制《云南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下簡稱“用書目錄”),每年春、秋兩季向社會公布,供各地組織選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不得自行編制用書目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學校及師生發放用于推薦或征訂各種學習用書的材料。各地及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教材選用程序和辦法,在用書目錄范圍內選用教材,嚴禁選用用書目錄以外的其他任何教材和境外教材。必須保證教材使用的穩定性,選用教材一般在起始年級進行,一旦選用,中途不得隨意更換教材版本,如需更換必須提前向省教育廳報告。
嚴格執行國家中小學教材編寫核準制度。未經省教育廳立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編寫地方課程教材;地方課程教材未經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不得向學校及學生推薦使用,不得組織征訂和發放。各類專題教育一律不得擅自編寫教材。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中小學學科課程教輔材料的編寫、出版,實行公開招標,經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正式出版,列入用書目錄。國家為享受義務教育免費教科書的學生提供一套配套免費練習冊,一至八年級學生,不再統一征訂和使用其它教輔材料,九年級學生,可由學校在用書目錄中統一選用一種非免費的教輔材料。未享受免費教科書及配套免費練習冊的,一至八年級可由學校在用書目錄中統一選用一種非免費的教輔材料,九年級不得超過兩種。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學輔導材料必須堅持自愿原則,高中畢業班不得超過兩套,其它年級一套。
第十七條 嚴禁未經招標、未經審定、未列入用書目錄的教輔材料進入中小學校;嚴禁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以任何方式組織學生統一征訂、統一使用上述規定以外的教輔資料和其他學習用品;嚴禁學校和教師用教輔資料布置課外作業和變相進行考試。制止和杜絕使用盜版、盜印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嚴禁教材管理工作中的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課余作業
第十八條 按課程設置方案開設的學科課程,布置作業必須堅持“難易適度、數量適當”的原則,以中等學業水平的學生為參照,并精選習題。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一、二年級書面作業當堂課內完成,不布置課外作業;三、四年級的書面作業一般應在課內完成,每天的課外作業(按學業成績中等學生測算,以下同)完成時間不超過30分鐘;五年級每天的課外作業完成時間不超過45分鐘;六年級每天的課外作業完成時間不超過1小時;七至九年級每天的課外作業完成時間不超過1.5小時;普通高中每天的課外作業完成時間不超過2小時。音樂、美術、勞技、信息技術等課程原則上不布置課外書面作業。
第二十條 提倡布置活動性、實踐性、探究性課外作業,嚴禁布置簡單重復和懲罰性的作業。學校應對老師安排的作業量及學生完成作業的時間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回收分析。
第二十一條 教師布置的作業必須及時、全部批改,獲取真實的反饋信息,及時講評,并有針對性地調整教學進程,改進教學工作,提高課堂教學效益。
第六章 招生考試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嚴格按照“劃片、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招收新生,不得招收“擇校生”。除外國語學校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初中招生時可以進行適當的外語口語測試外,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律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測試或變相考試,不得以各類學科競賽成績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不得拒收服務區內的學生,也不得拒收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安排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公辦小學招生不得與學生是否“入園、班(學前班)”等情況掛鉤。
普通高中招生實施“陽光工程”,各州(市)要將高中學校招生政策,各高中學校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收費標準、錄取標準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班額不得突破國家規定。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嚴格執行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的“三限制”政策。不得在省教育廳批準的比例之外招收擇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舉辦重點班、特長班、實驗班等。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升學率作為評價中小學校的唯一標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參加升學考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升學考試成績給地區、學校和學生排隊并公布名次。
第二十三條 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科學評價體系,嚴格控制考試次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每學期結束時,舉行一次學科考試,考試由學校自行組織。
小學生學業成績評定一律采用等級加鼓勵性評語的辦法,并使用州(市)統一體例的小學生素質評價(或學籍)手冊。初中使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同時在中小學推廣使用學生成長記錄袋。
各地及中小學校不得以“質量監測”為名,組織各種名目的“周考”、“月考”、“單元檢測”、“學校聯考”、“區域性學科抽測、統考”等學科考試。各級教育行政、業務部門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學生及學校考試分數,不得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唯一標準。
第二十四條 完善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與健康”的考試制度。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與健康考試成績按50分的分值計入升學考試成績總分。
第二十五條 中考加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分值和范圍,不得擅自增加加分項目、提高加分分值、擴大加分范圍。要將獲得加分(或降分錄取)資格的考生名單、項目、分值進行公示,并公示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嚴禁將招生政策中加分作為招商引資、吸納人才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有中考自主命題權的州(市),不得隨意增加考試科目,要適當減少考試科目,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查方式,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
第七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教育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家三部委關于《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舍建設標準》、《農村普通中小學校舍建設標準》和《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改造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化校舍,促進城鄉學校均衡發展,為學校開展素質教育提供基本的場地、器材和設施設備;按編制配齊音樂、體育、美術、勞動與技術、信息技術等學科教師,切實解決教師結構性短缺的問題,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供數量足、質量高的師資條件。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廳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規范中小學教材審定、管理以及日常工作機構設置,規范中小學教材教輔的編寫、審定、出版、發行行為,切實做到中小學教輔材料編審分開、教考分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雙線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之間、教育行政部門與所屬學校之間要建立目標責任管理體系,保證本規定的落實。
第八章 獎勵處罰
第三十條 建立評價表彰機制。結合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和“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評比活動,在全省開展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的“示范縣(市、區)”創建活動,培養推進素質教育的示范典型。對工作突出、成效明顯、成績優秀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強化督導檢查評估制度。各級紀檢、監察和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標準化建設、中小學教學用書、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等工作進行專項督導。對違規的學校,經查實后,按管理權限對校長給予撤職、對教師給予解聘的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對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工作存在嚴重問題、中小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明顯下降的地區和學校,實行合格性評估和評優評先一票否決。
第三十二條 建立公示與舉報制度。通過網絡、報刊等多種媒體,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同時公布監督、投訴和舉報方式及電話等。省監察廳駐省教育廳監察室舉報電話:0871-5141213。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2008學年起在全省統一施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制訂具體的落實措施,并向社會公開承諾。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