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2 20:48:29作者:網絡
??第一種觀點認為,丙公司無權起訴乙公司。理由是丙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只有合同的當事人才享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并基于此形成合同上的請求權,合同以外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合同上的請求權。另外,甲公司和乙公司為丙公司設定義務,如未經丙公司的同意,合同對丙公司不產生約束力;而甲公司和乙公司為自己設定的義務,也就是丙公司的權利,則屬于對丙公司的贈與性質,依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在乙公司否認其訴權的情況下,實際上也就等于撤銷了贈與,丙公司對乙公司所具有的實體權利也就不存在,因而丙公司同樣也沒有訴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丙公司可以起訴乙公司。理由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簽訂的協議為股東之間的協議,股東之間的協議可以約束股東所持股份的公司。
??該公司也應該享有合同上的權利,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股東之間的協議,是公司的內部協議,對股東和公司均有約束力。公司在本質上是股東的公司,股東的意志實際上就是公司的意志,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的決議最終反映為公司的意志,對內股東會的決議對公司、股東都有約束力,對外由公司機關表示依據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表示公司的意思。
??股東之間達成的協議所涉及公司的部分無異是股東會的決議,反映了公司的意思,對公司、股東都有約束力。因此,如果股東間的協議與公司有關,公司自然就是該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并因此而享有請求權,從而也就擁有了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