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癥,合法" />
更新時間:2021-04-18 14:15:33作者:網絡
關于福州生二胎新政策:第六條修改為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癥,合法收養一個孩子后懷孕;
(四)孩子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臺灣、香港、澳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沒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個孩子的;或者一方為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七、第七條修改為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孩子,除適用第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無孩子并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村)民,一方為香港、澳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孩子數。
夫妻一方為臺灣居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九、第九條第一款原文農民修改為農村人口;第(一)、(二)項刪去最后一個的字;第(三)項修改為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生育兩個孩子。
第二款修改為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所生孩子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經批準再生育的,生育間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
(二)符合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三)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四)女方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