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3 20:05:28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習電力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招生工作,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名稱:習電力學院
學校國際代碼:11826 陜西招生代碼:8110
第三條 學校教育類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學校級別:大專
學制:3年
第四條 地址:習新城區長樂西路180號
第五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習電力學院。
證書類型:國家認可的普通大學文憑。
第六條 習電力學院前身為習電力學校,始建于1953年,1980年被教育部認定為國家重點中等職業學校,1994年升格為專科。學校承擔國家電網公司和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人才建設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的雙重責任,享有“西北電力黃埔”的美譽。
學校取得的成績得到了國家電力行業、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及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先后被全國總工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認定為“國家職業技能培訓基地”、“電力行業模擬培訓基地”、“國家電網公司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電力行業無人機巡檢操作員考核基地”、“電力行業職業能力考核基地”。被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授予“五星級電力技術人才評價機構”。近年來,先后獲得“全國文明單位”、“國家電網公司先進集體”、“國家電網公司文明單位”、“中國企業大學50強”、“電力行業技術人才培養突出貢獻獎”、“國家電網公司職業教育先進集體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等榮譽稱號。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和學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負責領導本校招生工作。招生領導小組組長為會長;副組長為學校主管領導、紀委書記;成員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設在學生辦公室,負責學校的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紀檢監察電話:
紀檢監察郵箱: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2023年,學校計劃安排全國14個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招生8個專業,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按專業招生計劃以省招生考試部門公布的生源數據為準,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批準的招生計劃,同時在學校官網公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招生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十二條 對入檔考生,應當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2023年河南電力高等專科錄取分數線,并按照“成績優先、跟隨志愿者”的原則錄取。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結合考生專業依次確定錄取專業填寫志愿者(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范圍內按專業志愿者1:1錄取”)。如考生填寫的所有專業偏好均不能滿足,需調整專業,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者的實際情況轉入其他專業;那些不服從專業調整的人將被視為污穢。如果入院人數未達到計劃人數,將按照規定進行自愿征集。
第十三條 外語:高考考生不限制外語。但是2023年河南電力高等專科錄取分數線,學校只在學生入學后提供英語教學,因此建議不會說英語的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四條 對實施高考全面改革的省(市、自治區)的考生報讀“選修科目”,應當執行學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工作文件中明確規定的錄取政策。
第十五條 體檢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的規定。
學校所有專業的就業方向主要是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等電力相關企業。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陜西省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七章 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金措施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了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儉學助學金、艱苦條件補助金、學費減免等獎勵和補貼制度。新生報到時將開通“綠色通道”,確保經濟困難家庭新生順利入學。
第十八條 國家資助:
國家獎學金:每名學生每年8000元;
國家鼓勵獎學金:每名學生每年5000元;
國家補助金:一般困難每名學生每年2800元,特困每名學生每年3800元,退役軍人每名學生每年3300元;
全國助學貸款:有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向所在縣、區的學生助學金管理部門申請全國助學貸款,每名學生每年最高12000元;
國家對兵役學生的教育補助:每名學生每年最高12000元。
第19條 學校經費
學校獎學金:600元~2000元/學年;
勤工儉學:為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學生自力更生、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學校組織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并按規定發放報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查。通過復試的人將被注冊,即他們將獲得學生身份。復試不合格者,視情況處理至取消入學資格;對欺詐或徇私舞弊者,一經核實,將被取消資格并退回。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本校有權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