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09 21:36:21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教育部“依法招生”要求,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質量2024年武漢海事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武漢航海職業學院
學校國標代碼:14554
學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蛇口街道十里鵬特1號
郵政編碼:430311
第三條 學校性質:公立
學校類型: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主管部門:長江交通管理局
受教育程度: 大專
第四條 學校招生主要類別為:
1.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含技能型高考)考生
(二)參加武漢航海職業學院自主招生考試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
第六條 招生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劃和招生規則,決定重大招生事項。
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查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成員包括教師、學生等代表。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和往年各專業錄取、報到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生源計劃。
(3)根據教育部和湖北省有關招生法規和政策,制定學校年度招生規定。
(四)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提供招生信息服務和咨詢工作。
(五)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過程中的各項問題。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新生入學資格。
(七)代表學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8)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門完成其他招生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入學考試
第九條 普通文科、理科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職業學校考生須參加湖北省技能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參加自主招生考試的考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綜合文化、專業知識和技能考試,考試時間、要求及相關事項以每年自主招生簡章為準。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當年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生源情況確定考生檔案審核比例,順序報名一般控制在110%以內,平行報名一般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招生時男女比例不限制(特殊專業除外,具體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對考生的身體條件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指南》和教育部、衛生部的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須填寫我校報名表。實行順序報名的省份,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填報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人數不足的,學校將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實行并行報名的省份,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辦公室提交的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第十六條 確定考生入學專業,實行優先錄取原則。所有被錄取的考生,按第一志愿排序,按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第一志愿未被錄取的考生,按后續志愿排序2024年武漢海事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按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考生所填專業無法滿足要求,同意調整專業,調整至其他專業入學;不同意調整專業,不予錄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時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湖北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入學新生戶口遷移實行自愿原則。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為新生入學開設“綠色通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憑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網校頭條,辦理“綠色通道”入學手續,也可按規定申請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武漢航海職業學院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招生計劃等信息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武漢航海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