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4 21:30:39作者:佚名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違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撤銷學位的決定還駁回了于艷茹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請求,認為該請求“不屬于本案范圍”。
“于艷如案”是我國首例因論文涉嫌抄襲而被撤銷博士學位的行政訴訟案件。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在線記者一直關注此事進展。 最終判決后,記者多次聯系于妍茹,但她拒絕接受記者采訪。
一審:北京大學撤銷學位程序違法,不支持恢復學位請求
于艷如,北京大學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 2013年7月5日畢業于北京大學,獲歷史學博士學位。 隨后,她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
2013年1月,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她向《國際新聞》雜志提交了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運動》(以下簡稱《運動》)。
同年5月,她準備進行博士論文答辯時,提交了答辯申請及科研統計表。 “運動”被作為科研成果列入她的答辯申請中,并附注“國際新聞”,2013年3月18日已收到,準備發送。
當時,她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四篇論文和另外三篇未發表的論文與《運動》一起提交。
2013年7月23日,于艷如獲得博士學位,畢業18天后,《國際新聞》發表文章《運動》。
一年多后,2014年8月17日,《國際報》發布公告稱,于艷如翻譯了《運動》原作者論文的大段內容,并直接使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 該行為已構成嚴重抄襲行為。
隨后,北京大學成立專家調查組,對于艷如涉嫌抄襲一事進行調查。 2015年1月9日,經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北京大學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稱其在校期間發表的《運動》存在嚴重抄襲行為。
北京大學表示,根據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加強學位授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等規定,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收回其學位證書。
于艷如不滿,向北京大學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教委申訴,但均未得到支持。 2015年7月,她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認為,撤銷北京大學的決定違反正當程序原則,適用法律不當。 裁定撤銷北京大學的決定。 取消決定由北京大學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海淀法院認為,雖然《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對方重大切身利益,否定了已獲得博士學位者所取得的相應學術水平。博士并否認對方。 合法權益具有極其重大的影響。 因此,北大在做出撤訴決定前,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充分聽取于艷如的陳述和辯解,并確保于艷如享有相應的權利。
本案中,雖然北大在調查初期對于艷如進行了采訪,但這次采訪是調查過程的一部分。 北京大學沒有充分聽取于艷如的陳述和申辯,就做出了取消的決定。 因此,取消的決定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海淀法院還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僅說明是依據學位條例、《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基本規范》等規定,但沒有明確具體條款。 因此,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律適用也不恰當。 地方。
一審判決駁回于艷茹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請求,稱其不屬于本案范圍。
一審判決后,北京大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即使沒有規定,也要保證程序公正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北京大學在上訴中提出了三點理由: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才能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采訪是一個調查程序,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艷如提及最終結果; 盡管撤銷決定沒有列出具體的法律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時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 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 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所適用的法律是否準確。
對于第一個焦點,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的本質是,在做出任何對他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權力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糾紛的基本原則和原則。 正義的最低標準。 在這種情況下,北京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權力時,也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即使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也應自覺采取適當方式踐行上述原則,確保決策程序的公正性。
對于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北大作出退出決定前,調查組僅約見于艷如一次,約見內容僅涉及關于《運動》這篇文章是否涉嫌抄襲。 問題。 至于這個問題是否足以導致于艷如的學位被撤銷,北京大學沒有給出任何相應的提醒。 于雁茹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可能因此被撤銷學位的風險,她很難做出充分的陳述和辯護。 因此,北京大學進行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其已履行正當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然載明了相關法律規范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適用的具體條款。 交易對方很難確定所引用的具體法律條款。 一審法院認為撤銷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無不妥。
最終判決生效后,北京大學通過官方微博表達立場,尊重法院判決,將按照相關程序處理。 但它將繼續嚴格遵守學術規范,決不容忍任何違反學術道德或抄襲的行為,并將切實維護學術界的尊嚴。 。
據了解,在訴訟過程中,于艷茹認為,她涉嫌抄襲的論文并非她的博士論文,而只是課外作業3種情形或被撤銷學位,不應該作為撤銷其博士論文的依據。 北京大學認為3種情形或被撤銷學位,無論論文性質如何,只要論文含有抄襲行為,就是學術不端行為。 根據北京大學校規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其博士學位可以依法被撤銷。
此外,兩黨對于“在校出版”這一概念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于艷茹認為,《國際新聞》發表她的作品時,她已經從北大畢業,在校期間不屬于出版范疇。 北京大學認為,論文的創作、提交、發表是一個過程。 于艷茹涉嫌抄襲的論文,在她提交的博士申請材料中,已經列在“待發表”一欄,因此屬于她在校期間。 提出的論文。
專家:北大剝奪于艷茹博士學位處罰過重
“兩次審判的判決都回避了實質性問題,沒有確認撤銷學位的條件是否滿足以及撤銷本身是否違法。 相反,他們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了該決定。 事實上,北京大學糾正程序后,可以繼續撤銷學位。 “該案引起學術界高度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法研究中心已舉辦兩次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鑫多次發表觀點。
劉欣指出,從物理分析,北大撤銷于艷如的博士學位是不合理的。 她表示,雖然《學術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發現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可以撤銷學位”,但這給了學校有機會撤銷學位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在行使這一權力時決不是無限制的,而且應當區分欺詐和偽造行為。
”于艷茹申請學位時,申請了4篇已發表的論文和4篇未發表的論文,她被指控抄襲的文章均為未發表的文章。申請北大博士論文答辯的條件是,必須有不少于她“申請博士學位不用列出四篇未發表的論文”,劉欣表示,被指控抄襲的論文與于艷茹的博士學位無關,至于涉嫌抄襲,該雜志已發布聲明稱。行政處罰法雖然有比例處罰原則,但過于嚴厲,不符合人性,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也持有類似觀點。 他指出貝語網校,博士學位授予條件和撤銷博士學位條件應當對應。 除去于艷茹被指抄襲的文章,她還是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準的。 取消學位是不合理的。
在兩次討論中,學者們都提到了《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基本規范》第五條。 該條規定:結業退學的研究生在校期間有嚴重違反學術規定的,經查實,撤銷其當時獲得的有關獎項、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從這一規定來看,于艷如的行為是應當受到處罰的。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紅雷指出,雖然《學位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學位授予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學位條例,至少應與學位條例一致。
此外,李紅雷還指出,《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基本規范》第五條也規定要根據情節、后果和個人態度進行處理,但這些情況在處理時并未考慮在內。處理艷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特別關注本案判決中提到的正當程序原則。 他認為,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他對判決書中“于艷如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護”的說法表示支持。 “多年來我們一直倡導正當程序原則,這對于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教育非常有意義。”
多數專家認為,北大取消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過于倉促,處罰過重。 不過,于艷如能否恢復博士學位,目前還沒有官方消息。
中青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一軍 實習生 劉冰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