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19 14:02:39作者:佚名
人發〔1999〕39號
現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印發大家,請依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省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列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
第四條凡城市規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施行管理,城市規劃新政法規研究制訂,城市規劃技術咨詢,城市綜合開發企劃等關鍵崗位配備注冊城市規劃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省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新政制訂、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推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七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知法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出席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學院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仿專業學院專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學院專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仿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仿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根據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出席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課目、考試大綱和試卷,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測、監督和指導。并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施行考務工作。
第十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授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一條建設部及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測、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注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報所在地市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批設部注冊登記。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
第十三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知法守法,秉持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評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
再度注冊者,應經單位考評合格并有出席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五年。有效屆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該重新申領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市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的市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向建設部申領撤消注冊手續:
(一)完全失去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遭到民事處罰的;
(三)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導致損失,遭到行政處罰或則免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被撤消注冊的當事人對撤消注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消注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部申請復議。
第四章權力與義務
第十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第十七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對所經辦的城市規劃工作成果的圖件、文本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有簽名簽章權,并承當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有權對違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勉,并可在拒絕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城市規劃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應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二十條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不得允許別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城市規劃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升工作水平。出席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評,并作為重新注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可依照工作須要任命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三條境外人員申請出席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為保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施行,依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常年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一、認定范圍: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施行管理,城市規劃咨詢等相關業務工作,1997年末曾經兼任建筑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二、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期限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1970年曾經(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學院專科結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仿專業專科結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曾經(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本科結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仿專業本科結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曾經(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結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仿專業大專結業城市規劃師好考嗎,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詳盡規劃5項。
4、連續兼任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總工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兼任負責城市規劃施行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兼任職務對城市規劃施行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三、認定組織:
由建設部、人事部組成“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附1),負責全省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四、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城市規劃師好考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附下述材料:
1、《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附2)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開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文件。
(二)各市、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初審,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初審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核,提出制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初審。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舉行大會,對申請認定資格人員進行初審,將合格人員名單報批設部、人事部申領批準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
請各地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于1999年7月30近日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施行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六、認定要求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范圍和程序要求進行初審,并對認定人員施行總數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著力履行職責,加大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造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申領。
附:1、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略)
附1:
全省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主任:趙寶江建設部副主任
副主任:劉寶英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主任
陳曉麗建設部城鄉規劃司處長
李竹成建設部人事教育司副主任
成員:趙士修中國城市規劃商會副理事長
鄒時萌中國城市規劃商會秘書長
鄒德慈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副理事長
柯煥章上海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教授
耿毓修南京市城市規劃局副總
陳秉釗復旦學院建筑城規大學教授院士
趙炳時復旦學院建筑大學院長
陳鋒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副主任
宋亞晨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
辦公室組長:王燕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