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07 17:15:23作者:佚名
本文為2024年惠州工程職業學院招生簡章整理,主要包括學校類型、辦學層次、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惠州工程職業學院2024年暑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惠州工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辦公室、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惠州工程職業學院
第四條 國家機構標準代碼:14609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州大道湯泉段272號;郵政編碼:516023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高職(專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發給《惠州工程職業學院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對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考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室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大專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按照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普通類(歷史、物理)招生控制分數線,確定招生對象。
第十八條 報考廣東省專科院校和專業,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所含3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歷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條 思想政治素質測評和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材料提交要求的考生,學校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專業(歷史學、物理學)分專業時,按照各省(區、市)備案規定,實行“專業偏好優先”原則,按照考生專業偏好填寫順序和總成績排序,從大到小依次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報考專業均未被錄取,如同意專業調整,則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順序調整至同一學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拒絕調整,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三條:在廣東省外的省(區、市),如我校實行文理科專業分類,按各省(區、市)備案規則發布文件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按考生申報專業順序,按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考生總成績排名相同2023年惠州職業技術學校錄取分數線,優先考慮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名或無排名分的省(區、市)2023年惠州職業技術學校錄取分數線,按普通高考單科及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文科為漢語、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為數學、漢語、外語、理科綜合。 若考生所申報專業均未被錄取,如其同意專業調整,則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將其調整至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考生不同意專業調整,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應謹慎報名。
第二十五條 加分或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湖南、河南、新疆、青海等省區學校學科選拔要求按照各省公布的學科選拔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上述省份公布的計劃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具體要求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就讀所錄取專業的,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 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審查。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規定的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我校學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執行。普通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6410元;住宿費為每生每學年900元、1000元;教材費按實際費用結算。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